疫情之下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在线服务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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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续2019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时,2020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家为了促进生产,稳定就业,又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
由国家税务总局东港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税务局推出的《【普法课堂】税收微课堂: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向小规模纳税人详细介绍了各项优惠政策及申领方式,微课重点内容包括:
1、现阶段,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2、复工复业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到1%
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除了这些,还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执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开始
温馨提示:请留意下本公司是否有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发生。
政策解读:
1)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是按月份进行纳税申报,当月的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可以享受这个免征增值税政策。
2)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度进行纳税申报,本季度的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可以享受这个免征增值税政策。
3)这里的免征增值税销售发票是指普通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交纳增值税,不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4)本期有销售不动产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温馨提示:本月进行季度申报时,一定要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开具合适税率的发票并进行准确填报。
政策解读: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在2020年月3份以前,适用3%征收率的,按照3%开具增值税发票。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在2020年月3份至5月份,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六税两附加费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企业所得税
1、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这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按照营业额的大小,进行阶梯式的税收减征。如下图所示:
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分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延长企业利润亏损年度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备注: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执行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社会保险
1、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执行时间:从2020年2月份起
政策依据:人社部【2020年11号】
3、对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执行时间:从2020年2月份起
政策依据:医保发【2020年6号】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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