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警惕!公司的财务人员别中了诈骗的“招儿”,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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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财务的你
收到老板的微信或QQ指令
要求转账
是立刻执行?
还是留个心眼?
南宁市一公司财务人员按“老板”微信发出的指令转款,被骗18万元,还被公司提请仲裁要求全额赔款。最后赔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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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老板”的付款指令
被骗18万元
方某在南宁市一家公司任会计兼出纳,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某常在QQ、微信上,给方某发出付款指令。
2017年4月24日晚,方某的微信接到一个昵称是洪某真实名字的添加好友申请,方某通过了。没想到这是一个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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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上午,方某被拉进了一个名为“某公司内部群”的微信群,群里成员都是同事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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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分钟后,“洪某”要求方某联系客户,询问合同以及合同保证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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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罗总”联系后半小时,“洪某”在群里发了一张个人银行账户收到合同保证金36.5万元的截图。随后,“洪某”告诉方某合同与约定有出入,将此笔保证金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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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账户金额不够36.5万元,方某分4次从公司账户及洪某的银行账户转出18万元到指定账户。
转账后,方某就被移出“某公司内部群”。方某意识到被骗,立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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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方某全额赔偿
5月27日,方某赔偿公司4000元,但和公司实际损失差距甚远。6月26日,该公司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某工作上严重失职,应全额赔偿。
方某则表示,她在职期间,洪某一直通过QQ、微信向其发送付款指令,且均不需办理审批手续,公司的财务工作不分工、不监管,才是发生被骗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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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承担过错责任赔3.6万元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认为,方某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也有一定责任。
2018年1月9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方某承担公司20%的经济损失,即赔偿3.6万元。
3月5日,记者了解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法院提出诉讼。目前,法院尚未做出判决。
无独有偶
广州一名公司财务人员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上的要求,给客户转账了76.4万元。谁知,收款的不是公司客户,要求他们转账的也不是公司法人。被骗的款项尚未追回,公司将财务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失。
事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发来转账指示
罗某和吴某是广州浔某实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分别掌握付款密码和网银制单密码。
一名自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某的人向罗某发出微信添加好友申请,微信头像使用的是花某微信头像,被告罗某没有产生怀疑并加对方为好友。随后,这位“法定代表人花某”通过微信指示罗某向深圳某公司银行账号付款764000元,此时微信上多次出现警告提示。但罗某未理会警告提示,也没有与花某本人电话确认,即要求吴某进行网银操作。
付款后被告罗某未完善相关手续,亦无向公司汇报该笔款项的支付情况。后某公司发现账户资金异常进行排查,经与罗某、吴某核实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现被骗取的款项尚未追回,原告广州浔某公司为此损失764000元。
△图/视觉中国
庭审:财务人员和公司互推被骗责任
原告广州浔某实业公司诉称,因为罗某、吴某的过错,导致公司损失764000元,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被告罗某辩称,其没有违反公司制度,涉案款项转账是按照原来的惯例操作。以前法定代表人花某也曾通过微信告知的形式让其转款,并转款成功。因此本人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财务人员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作为原告公司负责审核及对外付款的财务人员,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核实的情况下,依据案外人通过微信发出的付款指令进行付款,从而造成原告损失,被告罗某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并未严格遵守会计财务管理规范,存在管理上的过失。被告吴某并不负责审核付款,其按罗某的指令进入网上银行制单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罗某对浔某公司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
如果收到老板的微信、QQ转账指示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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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这位小哥哥怎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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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轻信
不要轻信 QQ、微信中涉及公司转账汇款的信息,对公司老板、负责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社交工具要求转账汇款的,要认真识别,充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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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添加
不要轻易添加陌生 QQ、微信的好友申请,特别是涉及公司老板的名字,一定要电话或当面核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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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转账
针对 QQ、微信要求的转账汇款、必须经过公司老板或负责人当面或电话核实,确定严谨的财务制度。
综合:南国早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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