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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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1月1日起,应当依法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情形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申报规定详见下表:
三、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年度的次月十五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非居民个人在办理申报纳税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税收协定有关办法执行。
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时,申报规定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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