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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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如何计算各自的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起来学习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申报的流程~
第一步:确认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表: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x表示不需要)
二、税务备案
总机构在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会将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分支机构备案信息有变更的,也需要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维护。
第二步:确认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说明:本年的分摊比例根据上一年的数据来确定,年初确定好比例后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都按这一比例进行分摊。如果是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的所得税并入总机构一并申报,不单独申报。
第三步:确认总分支机构的分摊税额
第四步:各总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1. 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地市,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2. 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由总机构汇总核算,把分配表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按分配表就地申报预缴。
各分支机构完成申报后,将申报表及完税证明,发送给总部税务。总部税务结合税务报表,检查各分支机构申报收入、税费缴纳是否正确。形成税费登记汇总表,以备统计核查。
第五步:根据年度汇算清缴情况 ,确认总分支机构应缴或应退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案例:
以某房产中介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为例 ,单位:万元
1、 统计2019年某房地产A分公司及所有分公司三项因素情况 :
2、 计算2019年A公司及总部独立生产经营部门的分摊比例:
A公司分推比例=(100/5000)*0.35+(40/2200)*0.35+(25/1260)*0.3=0.019316
总部独立生产经营部门=(520/5000)*0.35+(224/2200)*0.35+(122/1260)*0.3=0.101084
3、 计算分摊税额
Ø A公司分摊税额=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0.019316=1.97万元
Ø 总部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税额=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0.101084=10.31万元
Ø 总部共计应纳税额=总部分摊纳税额+总部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税额
=51+10.31=61.31万元
备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同一地市也有分支机构视同独立法人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也有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缴纳的情况 ,因只影响税源归属地,不涉及偷税漏税的问题,由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局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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