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独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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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转移模式
假设重庆XXX软件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称A公司),年收入2000万,进项成本1000万,其他费用支出500万,利润总额500万,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400万。比较如下:
筹划前 A公司:增值税(2000-1000)*0.13=130;附加税130*0.12=15.6;企业所得税500*0.25=125
纳税总额:130+15.6+125=270.6
筹划后 A公司:增值税(2000-1000)*0.13-12=118;附加税118*0.12*0.5=7.08;企业所得税(500-400+15.6-14.16)*0.25=25.36 B企业:增值税400*0.03=12;附加税12*0.12=1.44;个人生产经营所得400*0.02=8
纳税总额:118+7.08+25.36+12+1.44+8=171.88
节税金额:270.6-171.88=98.72
注: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附加税,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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