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重要通知,增值税+开票软件升级+代理记账大改……会计不学习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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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周周会计圈有不少政策,税务局、财政部发了很多通知,包括增值税税率实施政策确定,开票软件要升级,代理记账大改……小编已经给大家汇总,之前错过学习的,抓紧时间了。
4月起,机票、车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
软件界面更改内容
1、13%与9%编码调整
2019年4月1日,启用税率调整,老用户更新编码时有提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将16%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将10%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此提示只显示一次);新用户不显示相关提示。
发票填开界面的税率,新增的税率排在前面,旧税率依然存在。
2、总局商品编码版本更新到32.0
3、汇总表设置税率处,新增13%与9%两栏
第一张图是开票软件系统默认显示的税率,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选择想要的税率。
4、4月1日-4月3日每次登录开票系统均会提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增值税16%和10%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勾选左下角不再显示。
二
升级要点
升级注意事项:
1.确保开票的电脑处于联网状态。
3.升级软件时,默认安装原路径。
升级方式:
方式一:服务器推送升级。
方式二:自行手工下载升级。
升级注意事项:
(1)为保证数据安全,如果需要下载开票软件安装程序,请务必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从正规渠道进行下载。
(2)升级前请保障网络畅通,将杀毒、安全软件暂时关闭
(二)升级期间服务保障
升级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金税盘开票软件服务热线:95113。
(三)升级成功标识
升级后开票软件版本为V2.2.33.190318,升级后新版软件如下图:
3月14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正式来了!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019年3月14日
一
1、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2、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3、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以后将越来越规范,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大变。规范代理记账行业,财政部门早有行动。
二
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更加严格,必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更加重视代理记账负责人的会计工作实操经验要求,促进代理记账业务的合规性。
2、与第四条法规修改相呼应,同时更加精简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材料和程序,以书面承诺代替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更加重视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信用;
3、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5、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更加体现对审批部门的效率要求!
6、县级以上财政局可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7、代理记账机构有不法行为,企业或个人都可随时举报,严重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与个税有关的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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