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面临六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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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的六大难点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部门指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等三项制度。这些制度的颁布标志着2014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进入到了具体实施的阶段。为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谈谈中央部门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难点: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鸟瞰图
一、清查核实工作难
《办法》第十九条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负债, 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笔者理解,该项要求是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前提。基层单位需要按照现行的各项财务制度,于编制报告前先行开展清查核实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作为编制报告的基础性资料。这里的工作难点有:一是追溯难,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机构改革等事项,短时间内很难核实清楚;二是协调难,报表只是基础工作的真实反映,如单位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工作薄弱,存在边清边乱的隐患;三是核实难,对于基层单位年末报送的决算报表、资产报表、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等需要加强审核数据工作,避免出现表表不符的情况。
二、财务分析难
《办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笔者理解财务报告中报表编制与财务分析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办法》原则性的规定了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部门指南》对财务分析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区分为:政府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政府部门财务状况分析、政府部门运行情况分析和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情况等内容,同时给出了分析方法:即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结构 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方法等。
笔者认为:《办法》和《部门指南》所列示的分析内容和方法与以前年度的部门决算分析没有太大差异。财务分析的指向性、可操作性及后期如何应用分析结果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财务分析报告能否满足单位内部、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社会公众的需求,需要进一步对分析内容予以细化。 目前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可借鉴、可复制的财务分析模板。
三、日常会计核算难
从目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看,在财务会计方向遇到的难点有:
一是会计要素确认难,很多单位对于权责发生制下的各类核算理解不够深入,将“费用”要素与“预算支出”要素看齐,对于发生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项等业务,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没有体现单位收款的权利;
三是新旧转换计量难,政府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对于原有的固定资产需要补提折旧、无形资产需要补记摊销、对于没有核算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需要补充登记。对于这些经济事项,很大程度上需要会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同时要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
四、上级单位抵消难
《部门指南》第十条规定:上级单位按照《抵销事项清单》对本单位、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确认后予以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和抵销工作底表。笔者认为这里的工作难点有三个层面:
一是主管部门主体责任落实难,主管部门是合并报表的主体,是编制抵消分录的主体。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的前期过程中如果没有统筹设计好编制范围、往来单位信息、本部门记账规则、本部门会计政策等内容,那么后期编制抵消分录将受到极大影响;
二是数据字典尚未统一,目前涉及单位信息统计的编码有预算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作为主管单位不可能穷举所有单位编码,如何在日常核算中提取相应的单位信息,是一项工作难点;
三是上级单位与基层单位对账难,《部门指南》列举了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8种需要抵消的业务类型,这里的前提是上级单位与基层单位都能够准确进行会计确认,不存在单边挂账的情况,那么就需要按时进行对账工作,何时、以何种方式开展对账是一个工作难点。
五、表外信息披露难
《办法》第十条规定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特别要求以附表形式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进行说明,并列举了24个附表。除此以外特别列举了6种重要的事项要求逐项进行说明,如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使用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重要资产置换、无偿调入(出)、捐入(出)、报废等情况。上述信息虽然是在表外进行披露,但对于管理层级较多、行业跨度较大的部门来说,信息汇总难度极大。一是不清楚哪些类型的业务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二是不清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水平如何确定。
六、数据质量管理难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笔者认为,这里存在责任认定的问题,报告编制单位究竟承担怎样的责任、部门审核承担何种责任、财政审核承担何种责任。如果基层单位发生不应该发生的费用,如公务用车购置费,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是否有权要求基层单位调整报表列示内容?或者遵循《会计法》的规定,如实反映费用开支情况。对于今后涉及财务信息公开的事项,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与数据信息的解释权是否应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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