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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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为中文及英文两个版本,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68号)
内容提要
继2019年5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后,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17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即《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
68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以下简称“27号文”,即《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16]49号文(以下简称“49号文”,即《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
我们的观察
有关68公告中所述的“符合条件”,27号文和49号文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汇总如下(需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68号公告的发布是对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迅速回应,为2018年度汇算清缴提供了及时、明确的文件支持。值得注意的是,68号公告在过往政策的基础上,将新设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政策优惠的时限延长了一年,这意味着新设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开始获利则可从2018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此前规定为2017年年底前开始获利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优惠)。
结合近年来政府对支持技术创新的积极态度,68号公告的出台似乎更多是作为针对2018税收年度的税务处理的一个应急方案。因此,我们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相关优惠措施将就此结束,从合理的角度推断,未来有关优惠措施很有机会将迎来进一步的延续和发展。
鉴于68号公告于2019年5月17日发布,而2018年度汇算清缴的截止日为2019年5月31日,已经完成申报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机关提出更正申报,申请退回已缴税款,享受政策优惠。若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能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此优惠,可能导致其在以后四个年度也错过“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享受。
相关纳税人应及时留意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我们将密切关注后续发展,敬请关注。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71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落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主席令[2018]1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23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71号(以下简称“7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
7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进一步明确相关定义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车辆购置税计算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成本×(1+成本利润率2)
►若纳税人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3×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车辆购置税退税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4×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71号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们的观察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车辆购置税法》。为更好落实《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71号公告,制定了关于包括应税车辆范围、应税价额、车辆购置税退税在内的一系列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
根据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然而,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的《车辆购置税法》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制。此外,根据71号公告,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应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另一值得注意的事项是,根据《暂行条例》,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然而,根据《车辆购置税法》及71号公告,计税价格应不包含价外费用。就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测,价外费用(如金融服务费、手续费、包装费)不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应以全国统一机动车发票上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来缴纳车辆购置税。
具体内容有待税务机关进一步发布通知明确。我们将关注相关发展,敬请留意。
注:
1 根据71号公告,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2 根据71号公告,成本利润率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 根据71号公告,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4 根据71号公告,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创业投资基金出具享受财税55号文税收政策无异议意见的公告
内容提要
根据财税[2018]55号文(以下简称“55号文”,即《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相关投资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企业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或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或24个月)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即《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应提供由发展改革部门(对属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管辖范围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或证监部门(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管辖范围的创业投资基金)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据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2019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对创业投资基金出具享受55号文税收政策无异议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无异议公告》”)。
《无异议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无异议公告》,有资格享受55号文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例外情况
如创业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况的,上海证监局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刑事处罚。
►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并已有明确结论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且尚未整改完毕。
►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且尚未整改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neris.csrc.gov.cn/portal/#/portalHome/index)上传《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
除上海证监局所发布的《无异议公告》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亦通过京证监发[2019]89号发布了类似的通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留意当地监管局发布的相关通知,以确保及时完成申请并享受55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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