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到底是什么样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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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其中: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这看起来也没有什么问题,就是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所得,但【个人所得税研究所】告诉您,这个经营所得没那么容易区别的,就好像我们很容易区分红花还是绿叶,但要区分这红花美还是不美,容易么?
我们细想一下这几个问题:
1、经营所得里面有“个人依法从事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那么问题就来了,在劳务报酬里面也有个人提供咨询所取得的所得,当个人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时,到底是算“劳务报酬”?还是算经营所得“?
2、个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得取得的所得就更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1)个人从事代购业务,当个人代购一台汽车的时候算不算财产转让所得?能不能算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大类里面的”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服务“?(2)当个人代购成千上万台手机、奶粉呢?(3)个人把整栋楼租下来,然后进行分租,转租给不同的个人,这能算经营所得么?还是财产租赁所得?
好在我们的法规制订者考虑很周全,在第六条最后有一句: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所以上述这些难以区分的项目,税务局来确定。但这也导致目前有企业到税务局代开个人的劳务服务发票时,比如同样的销售代理服务收入,有税务局按”经纪服务“适用劳务报酬的税率,也有税务局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就相差甚远,更有胜者,同一个税务局不同的开票人员都会有不同的选择。
湖南省税务局直接把这个球丢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湘税发〔2019〕1号
(十一)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费征收规定。除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外,2019年2月1日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只对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5个税费种征收相应税费,其他税费种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那么,我们的纳税人做何选择?《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实务》将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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