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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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10号)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28号)
内容提要
为支持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5月1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10号(以下简称“税总10号公告”),明确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若干税收政策。
税总10号公告的要点如下:
►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 税总10号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号公告(即《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
►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税总10号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税总10号公告发布(即2020年5月19日)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税总10号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此外,为支持疫情防控,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5月15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延长了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的实施期限。
根据28号公告,以下文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建议相关企业及个人参阅税总10号公告及28号公告以了解详情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16号)
内容提要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2020年4月3日通过上海汇发[2020]16号文(以下简称“16号文”)宣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根据试点政策,注册地在试点区域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等值500万美元的创新型企业,可在所在地外汇局核定规模内借入外债,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
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
►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试点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且拥有知识产权达到规定的数量要求。
► 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60%(含)以上,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60%(含)以上。
► 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试点政策下的外债借用
► 根据16号文,已获批外债便利化额度的试点企业,不得再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投注差”管理模式借用外债。
► 根据试点政策,试点企业可在核定额度中最多借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外债。概括地说,根据银发[2017]9号文(即《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企业可借用的外债限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即为企业净资产乘以跨境融资杠杆率乘以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跨境融资杠杆率为1,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25)。因此,对于净资产较低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根据试点政策可借入的外债可能远高于根据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外债数额,更非“投注差”管理模式可比。
外债资金的使用
► 试点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原则上应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试点企业可将外债用于符合规定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 外债资金的使用不得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 外债资金所投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投资。
► 试点企业一年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外汇局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总体而言,试点政策将上海自贸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外债可借用额度予以提升,以帮助降低其融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政策在北京中关村已于2018年开始实施,且近期外汇管理局决定将该试点政策扩展至上海自贸区、湖北自贸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
为降低由于新冠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冲击,建议有关企业可利用16号文以及其他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以更低的成本舒缓企业现金流的压力。除外债便利化政策外,企业亦可能适用于多项其他支持政策。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多个中央部门于2020年5月18日发布了银保监发[2020]18号文(以下简称“18号文”)。
18号文从信贷融资的各个环节提出了以下措施:
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 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 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
► 在存量贷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贷评估和审核,提高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
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 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
► 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
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
► 银行应充分挖掘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支持通过与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和信息系统对接。
► 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
► 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
► 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考核环节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
► 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
► 科学开展内部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
► 内部考核应适当和精细。
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
► 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
► 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督。
► 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
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将实施跨部门信息共享,推动深化产融合作。
建议有信贷需求的企业仔细阅读18号文以了解更多详情,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安永《法规速递》第2020022期中文版本内容亦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此前,我们已通过安永搜狐号于近期发布了有关这条文件的详细分析。您可以点击链接获取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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