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友财务:《慈善法》出台后公益机构如何做好财务管理?
2021-04-01上一篇 : 上市公司十四招财务包装术真相破解|下一篇 : 企业税务筹划的六种方法

我们可以从《慈善法》出台的背景去理解为什么对公益组织设计这么多的财务要求。对《慈善法》与财务相关的描述,有很多不同的声音和评价,朋友圈大家也看到了很多的吐槽。因为《慈善法》毕竟不是一个专属于公益领域,公益组织的法律,它身上肯定会带来很多时代的印记。整个《慈善法》来说,它是一个全国范围内所有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要遵守的法律,从三个部门的理论、政府、商业和非营利组织,作为三个独立的部门,他们是根据自己不同的角度和诉求,在《慈善法》立法的过程中发挥不同作用的。这种作用有时候是合作,有时候是博弈,有时候是反对。
所以,虽然是大比例的票数通过的,但是在《草案》的制定过程中是不断出现修改的。我们拿慈善信托来说,《慈善法》每次修改稿都提到担任受托的人是哪些主体,慈善组织一直是在这里面的。但是在《草案》的几个修改稿过程中,金融机构和自然人都曾经成为受托人的主体资格。后来,修改稿又取消了金融机构的受托人资格,也取消了自然人的受托人资格,就剩下了慈善组织。但是当我们最后看到正式实行的《慈善法》将金融机构限定在了信托公司里面,在46条能看到的,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都可以担任受托人。大家就可以从里面看到有很多的博弈主体在里面发挥着他们的作用。站在公益组织的角度,我们当然希望这个法律对整个行业是全面有利的,但是从一些规定来看,可能还不太如愿。我们今天讲财务问题,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怎样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将公益组织,还有这个行业壮大,有一天是可以跟其他的部门一起去平等地协商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的。同时,毕竟它是一个国家的大法,在具体的层面也还有很多完善的可能。
说到具体完善的可能,进入到第二部分,《慈善法》还包括了配套的法规,我们来看一看法规,这个是跟很多伙伴们的工作息息相关的。
慈善法不仅是一部法律,还包括配套的法规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了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四条规定慈善活动支出包括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的规定里面,有一个空间存在,到底这种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这些人员指的是什么?按照我的理解,人员指的是具体项目人员、业务人员这些费用,不过这个问题看起来也是可左可右的,有些小型机构,每个人可能都是多面手,行政管理人员又在广义上包括了这种理事长、秘书长,甚至是主管和总监,一些机构来说,可能除了管理者之外,也没剩多少人了,有一些小机构也会遇到这些问题。
更实质的一些问题在第七条和之后,第七条里面讲到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仍然是按照《慈善法》是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的,但是在下面的这一款里面讲到了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慈善支出,在年度管理费来说,是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第八条,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他的管理费用根据不同的年末净资产,是在12-20%之间。在第九条里面,慈善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他的管理费用是在13-20%。
听了上面这些规定,有的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较大的小机构来说,可能会觉得这个要求还是比较苛刻,但是他的第十一条留了一个口子。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从一个案例看慈善法对财务违法的执法力度
近期有个新闻在公益圈引起很大反响:《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开展虚假公益项目被民政部撤销登记》。这个案例大家可以花一点时间把它看一下,这是《慈善法》实施首日所谓的1号罚单,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慈善法》关于财务方面要求的规定执法力度还是非常严厉的。从这个信息大家可以看到,这里面集合了非常大量的财务违法行为,应该是很典型的反面教材。当民政部门觉得有一个项目或者是机构有这样的违法嫌疑的时候,从里面可以看出,他会从很多方面进行实质的核查,比如说财务的原始资料,还有项目拨款申请文件所谓的真实性,作为资金支出的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的合理性,他也会进行审查。另外包括原始资金的流转、财务收据的合规、可疑关联交易,这些方面都要进行审核的。
可能群里有一些朋友也听说过,有的机构他在年底的时候,帐面原始资金不足,有可能会对外进行借款,编制财务报告之后又将款项做一些合同去转出。从上面的这个案例来看,这种做法是很有风险的,应当予以重视和避免。
当然其实不止是社会组织的领域,很多领域管理都是趋向严厉的,在中国这样之整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下,我们对财务工作的要求应该严格遵守。
慈善组织在财务方面的权利
这个权利首先是公募权,在广州,广州有一个《募捐条例》,2012年开始实行了,当时已经规定了广州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募捐许可,在一个许可的范围内和期限内可以开展这种募捐的。《慈善法》也是对广州和其他地区的公募探索的深化,《慈善法》出台之后,公募权就不仅仅是公募基金会独享,其他的公益机构也可以进行申请。至于公益机构是不是去申请公募资格,其实还是跟一个因素密切相关,就是对违法公募行为执法的力度,如果有些机构没有什么公募资格,他还是可以打着擦边球,或者是光明正大的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公募,又不受到什么样的限制和处罚,很可能很多机构就会去效仿,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我在一些高校给他们团委做咨询,他们提出一个问题,有的学生和社团,会在朋友圈,微信群,用学校或者是校友的名义,通过这种渠道发布募款信息的,提供个人的收款帐号,我们也在商量,对这样的行为进行怎样的教育和规范。我们目前考虑是可以和慈善会这样的机构做对接,利用慈善会的公募资格,通过慈善会设定的对外的对公众的帐号接受捐款,这是我们的一个尝试。从更长的,三五年的时间长度看,在社会组织领域,公益的领域,立法和执法趋势都会比较严的,所以公募权的申请和管理,应该成为我们财务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
《慈善法》申请公募资格的一个硬性条件,登记满两年,申请时还需要满足:组织要有完善的治理结构,财务运作要规范,当然也包括财务制度的建设要完善。申请公募是有地域限定的,只能在登记的地域进行,如果要到外地进行公募,要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的。通过互联网的公募形式,现在也是相当的常见,我在这里贴一张图,这是民政部公布的统一指定的我发布募捐信息的平台。
第二方面的权利,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刚才也讲到了。
第三方面的权利,可以享受政府针对性的促进优惠政策,这种政策我把条款可以给大家看一下,具体的操作来说,这两年应该是比较多的,政府各种名义的公益创投,购买服务,支持专项基金。
八十六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八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我在网上做了一个截图,大家看到这个图里面讲到的公益创投,基本上都是政府来主导的,在广东甚至有镇一级的公益创投活动,市区一级的更多。大家看到在这种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创投领域能够做公益创投机构的非常非常少,像爱佑慈善基金会这样的业界良心真是凤毛麟角。
更有反差的是在现在所谓的大众创业时代,社会资本主导的公益创投是基本看不到的。政府除了《慈善法》规定的上面的这些措施以外,还可以提供信息服务、信息共享、金融支持、慈善的文化、教育、宣传各方面的支持,这种支持给了公益机构一些生存空间,但是我们也能够想象更多元的资金来源,更多元的公益的支持,肯定是有利于不同使命和宗旨的公益机构获得发展的。
慈善组织在财务方面的义务
讲完了权利,我们来讲讲财务方面公益机构的义务,首先第一方面,慈善财产的管理,慈善财产管理的措施,要对募集的资产,公益组织要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分红或者是侵占等。前面讲到的例子里面,民政部做出的处罚,其中一个违法的地方是老爸担任基金会理事长,指示基金会将2890万作为租金,非常不合理的一次性给了他儿子担任董事长的公司,涉及到通过违规的关联交易非法侵吞慈善资产的认定,所以也是受到很严厉的处罚。慈善财产的认定和管理,确实需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和财务的支持。
我在一个做特殊儿童艺术支持的机构做理事,会涉及到一些未成年的特殊儿童,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还有公益机构老师的指导,作品有了比较高的艺术价值,甚至可以说有了比较高的市场价值,拿这些作品去筹款,或者是通过衍生品去筹款的能力。对于这种作品来说,到底是有怎样的属性,能否把它转化为慈善的财产,如何处理里面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还有衍生权利,作品的所有权,展览权,使用权如何界定,包括对这些作品如何管理、规划,并且把它持续地发挥它的价值,同时通过这种法律的形式,把各方的诉求确定下来,达成协议。 站在公益组织的角度,通过什么样的形式才能完成这一系列的操作,财务上的、法律上的,使得慈善财产的管理没有瑕疵,这些都是非常具体的《慈善法》应用的场景。
第二个义务属于慈善资产投资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包括了合法、安全、有效,收益要全部用于慈善的目的,根据《慈善法》,重大的投资要通过理事会2/3以上的表决通过,利益相关方要回避,并且参与表决的人员是不能在其中领取报酬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特别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是不得作为投资。这些要求对应的,就是我们机构如何去满足这些要求。一般来说,如果真的有这样的投资和理财,我们是需要聘请有投资理财专业背景的人士,即使是作为志愿者也好,提供一个咨询建议的,甚至有的机构是有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地评估,之后会提交给理事会去表决。
第三方面的义务,项目终止或组织终止以后财产的归属,要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进行处理,我相信有很多机构可能没有涉及到一开始就在募捐方案中去约定怎样处理终止后的财产。如果没有方案和协议的话,应该是用于相近或者是相同的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和项目的。
第四方面的义务,在支出比例方面也有一个限制,刚才的规定里面也讲到了,年度支出如何核算的问题。
第五方面的义务,在管理费方面也有限制的,刚才也都讲到过了。
第六方面,有一个信息公开的义务,其实2011年就已经有一个公益慈善捐助的信息公开指引,里面树立了几个原则,包括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分类公开、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慈善法》对信息公开有了更详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慈善组织要履行公开信息,要真实完整及时,其中也对慈善组织具体的信息公开做了大量的规定,公开什么内容,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部门要求公开的其它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财务报告要经过审计。如果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款资质,还需要额外公开这些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的实行情况,募捐期超过6个月时,要至少三个月公开一次,公开募捐活动结束三个月内要全面公开。定向募款,定向募款要告知募款情况,募款的使用,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也要向社会人报告资助的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等等。
听起来信息公开要做的事情是不少的,这些要求确实会增大公益组织的财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成本,但是我们从另一方面去想,也是公益走向规范化,得到公众信任的一个必经之路。
慈善组织在财务方面的职责
我们讲完了义务,来讲讲法定职责,这个主要在《慈善法》的12到15条,财务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了要健全治理结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每年要进行年度报告和财务会计的报告,要公布募捐情况、财产情况、项目情况、人员情况,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的捐赠人、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要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回避和披露。
对于违反法定职责的慈善组织,《慈善法》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处罚措施,这个在98到105条,对相关的处罚措施我做了一些总结。
第一类是责令改正,不改正就吊销证书的,这是非常严厉的。第二类是予以警告,要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活动。第三类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个人要进行罚款。
第一类:责令改正,不改正则吊销证书。如:活动超出或超过宗旨,挪用侵占慈善资产,违反捐赠协议等。
第二类: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活动。如财产损失,不当的投资目的,改变捐赠的方向,没有履行公开责任,未发送年报等等。
第三类: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个人罚款。
好的,大家看到这个内容也知道我的讲述基本上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大家今天下午和我一起来学习《慈善法》,希望恩友能够成为大家的朋友,大家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号,有关的问题我们也会在微信号做出梳理和答复,谢谢大家!
网友提问
Q:慈善信托是什么?
在法律上,根据《慈善法》,慈善信托是有定义的,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的目的,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他的意愿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是可以由委托人确定他所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是信托公司来担任的。
根据《慈善法》,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或者是信托公司,但是目前市场上看到十多个慈善信托项目受托人都是信托公司,在信托的项目里面,慈善组织主要还是扮演项目执行人或者合作方的角色。
举个例子:有媒体报道2016年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由出资人出资82万来担任委托人,信托期限三年,由国投泰康信托担任受托人,真爱梦想基金会是执行人,资金是用于促进发展中小学的素质教育。
对于慈善信托,我与大家分享下自己的想法:
目前慈善信托的宣传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我理解的慈善信托比较适合处理以下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属于复杂的家庭财务传承的事务。慈善信托是有利于形成家族传承的精神和经济财富的,因为根据《信托法》,慈善信托的财产计划、帐目管理和信息披露是受到《信托法》严格保护的,即使一个家族的不同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也没办法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去随意更改一个信托合同。但即使在家族基金会,如果一个基金会理事长发生了变化,由家族的一个成员变成另一个成员,基金会的使命和宗旨很可能就会发生一些变化,这跟慈善信托的保护是很不一样的。
另外一种情形:不动产,股权,这些非货币的财产,这些大额资产投入不是几十万,几百万的现金,可能是一些房产和股权。如果用于慈善信托的时候是否够减免财产转移中相关的税费,就变得比较关键的,这些资产转移到信托计划名下和转移到基金会不同,因为转移到信托计划名下,目前来说还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这也是目前公益慈善信托没有得到发展很大的原因。
Q: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到底有哪些?
A: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慈善法》其实讲到的税收具体优惠措施并不是非常多。比较实在的会有这么几条,一条是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是允许结转之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也是下面有一个问题会涉及到的,我一会儿一并回答。
Q :解读一下百分之十二的两年追加可否理解为百分之三十六?
如果企业每年利润不变,那么理论上是这样理解的。
《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如果我们从法条的表述上看,这个理解应该是对的,确实可以像题目这样去理解。除了这一条以外,其他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包括慈善活动的境外捐助,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减免的进口关税,还有增值税,还有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的优惠,这个要在其他的相应税务配套中才能去具体分析,目前来说,只是刚才讲的这些条款,12%的条款是比较确定的比较大的优惠。
Q:如何定义关联交易?有无具体定义。
A:关于关联交易的问题,在《慈善法》里面,关于关联交易是有明确的法条的。
《慈善法》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首先我们看到关联交易并不是被禁止的,甚至在公益领域来说,因为现在还没有形成良性循环完整的行业环境,行业相关方其实是不够丰富的,慈善组织和一些带着资源的发起人,管理者之间产生所谓的交易是不能避免的,甚至也没有必要完全去避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不公正的内部交易,避免对慈善组织的损害,就要履行决策的回避义务,还有披露义务。关于关联交易的判断,目前可以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这里面提到的关联方的定义我就不重述了,这里面是比较宽泛的,商业上涉及到持股关系,合营和联营的关系等等,这个准则涉及到的关联方确实比较广。但是我们回到公益组织的关联方来说,回到上面那个《慈善法》的法条,看起来还是比较窄的。这里讲到的是慈善组织和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的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我觉得如果结合企业的会计准则去理解的话,慈善组织和上面这些人他所控制的机构,其实也构成关联关系的。这个问题跟下面另一个问题也是有关联的。
比如说我是一名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又在一个机构担任理事,如果这个机构正式聘请我担任法律顾问,他是需要和律师事务所签署合同的,这个也构成关联交易,甚至可以说免费提供服务也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关联方交易特别强调,不管是不是收取价款,只要有资源或者是义务的流转,都会构成关联交易。所以,其实还是相对比较严格的。
还有一种情况,由于法规的限定,公益组织无法去设置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一些机构的负责人会在各地独立的去注册有相同宗旨,或者是相同名称的机构,这些机构间的交易也是属于关联交易,而且这个交易不是我们一般理解的金钱而已,还包括上面我贴的这个内容里面讲到的一系列的合作,资源,或者是义务的转移。
Q:虽然是非营利性,但很多人尤其年轻人还是有现实生存压力,在允许的范围内,公益组织对员工的经济激励一般有哪些可操作的方法,一个怎样的范围又是比较合理的?
A: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激励,我个人认为,是应该提倡经济激励的,光讲精神激励是远远不够的。当然相对应的要建立一些绩效考核制度,至于这种制度标准是严格还是宽泛,要看具体机构的业务类型和发展阶段。这里问到合理的范围,我们认为是要符合刚刚正式公布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里面,各项费用构成的上限,这是一个基本的判断合理的范围。
这里讲到可操作性,目前整个社会评价对公益组织的要求还是比较苛刻和脆弱的。内部在讨论激励制度制定依据的时候可以是多样化的,但是在具体落地的时候,对外表述或者是形成字面的形式,还是要用一些外人能够理解的形式,比如说有某个人的筹款是很有效果的,他能够筹到很多对机构发展很有帮助,对项目推动很有帮助的资金,对他的激励就不能简单地叫“提成”这样的形式,但是可以用季度奖,年终奖的形式对他进行激励,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另外,建议将经济激励可以转化为类似比较好的培训学习的机会,这些培训学习其实也有一些准现金的价值。而且又能够比较有针对性的提高员工的能力,激励他能够在机构好好工作。所以从某个角度来说,用这种方式对员工进行类似投资理财的形式,也是可以借鉴的。
Q:未取得民非资格前是公司注册,公司作为出资方注册了民非后,大部分业务(及人员)都转移到民非,但仍保留公司,主要用于接收一些项目资金(如国外来源)时方便,民非和公司的法人都是一个人的话,如何做财务管理才能确保民非的财务合法合规? 比如,是不是只要民非不向这个公司转出钱就可以,而公司除了一开始的注资以外,后面仍可以转款给民非,但需要正常缴税是吗?
A:对于这个问题,首先不管是不是境外来源的资金,这个资金来源的目的,包括途径和使用过程,首先是要合法的,如果不合法,或者被认定为不合法,这个资金收入的过程,转多少道程序,其实都是没有什么用的。第二方面,这种情况应该是比较典型的关联交易,如果双方发生金钱的往来,即使是从公司到民非这样单向的往来,严格说,按照《慈善法》也是应当公开的,而且决策过程中,法定代表人不得参与决策,相关的决策要有决策的记录,要有其他理事的表决。这样的做法让其他的理事能够深度介入到机构的运营中,让这些理事能够真正参与决策,能够真正去理事,对机构的控制风险良性治理机制的形成也是有好处的。
还有一方面,这里讲到的公司,除了注资以外,是可以划款给民非的,一方面要缴税,另一方面要进行披露,但是这些只是程序的问题,其实我感觉更重要的第三方面的问题,就是双方的交易在实质上需要真实,要合法,而且要合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的时候,要按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是事项为依据去反映财务状况,去反映业务的活动和现金流这些信息,不能仅仅做一些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来做依据。所以说,如果要彻底说清楚这个款项的来龙去脉,那要从资金的来源,与公司的交易关系是什么样的合同和背景,公司和民非的交易关系的实质进行梳理。如果是资金来源和公司签订的是服务合同,公司没有提供实质服务,就把这个资金用捐赠的形式给到了民非,民非一开了捐赠收据,这种做法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应该会比较麻烦,因为他没有很真实地反映真实的财务背景。
总之,由于信息不太充分,目前很难回答这个问题。但是从立法、执法的趋势上来说,我们也能看到现在很多的法规在出台,对公益组织的财务和税务的管理是日趋严格的,所以我的建议是处理这样的事项,要非常的谨慎,如果这个公司只是为了财务处理方便而存在的,就应该更谨慎地处理。
Q:法人相同的两个民非之间可以产生捐赠款行为吗?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可参考。
A:从《慈善法》的表述,结合会计准则去理解,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两个民非之间的交易是关联交易,信息公开部分就不展开去论述了。说到他们两者之间的捐赠行为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法律上也没有禁止,但是要避免出现《慈善法》14条里面讲到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
《慈善法》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在您假设的这个问题里面,捐赠方是一个民办非企业,以后可能会把他叫社会服务机构,他不是基金会。捐赠方的捐赠首先要符合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同时,非常重要的,要符合机构的使命和宗旨,还有业务范围,要遵循机构的章程,还要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在一般意义上来说,我觉得大概不太容易完全去说明这个捐赠的合理性。当然反过来,如果能说明这个捐赠的合理性,能够有一系列的理事会决议的程序保障,其实这个捐赠也是可行的。
另外还有一个角度,如果这两个民非是不同的业务领域,这些业务领域还有互相协作的空间,可以签订服务协议,而且按照一般的业务往来进行处理。但是这样的财务和税务的处理,肯定跟捐赠是不一样的,不知道能不能达到真实目的。
Q:项目首付款已进公司账并已经开票,但费用发生很少,开票金额是否可以不作为收入,如果不作为收入的话我该怎么处理才能少交甚至不交所得税?
A:对于已经开票的怎么能享受优惠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经常碰到有人咨询。照章纳税是我们一直要提倡的,如何合理地享受作为公益机构的税收优惠,这是要尽量去争取的。已经开票,中国的票分为两种,一种是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的,比如说这个项目的钱以捐赠的形式给到大家的,可以开捐赠收据给到他。另外是采购服务的方式,这个是开税务局的发票,会有这两种票,不同的做法。
如果是开捐赠收据,以捐赠的形式进到机构里面的,这个是可以办免税资格,去税务局办理免税资格,钱什么时候到帐,什么时候确认收入。至于支出多少,将来剩下多少,就要看你的机构有没有办到免税资格,如果办到了免税资格,不管剩多少,都属于免税的范围内。
第二种,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出税务的发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种采购是可以按照完工程度去确认你的收入,根据你的合同的约定周期,比如说每个月我支出多少,根据我支出的金额去确认我的收入。第二种,根据你做事情指标的完成程度去确认你的收入。意思就是你的钱到帐了不一定是你的收入,只是预收往来,根据你做了多少事情,相应的比例去确认你的收入,有多少收入,有多少支出,将来剩下的不会剩下很多,可以合理的少交一点所得税,这个是根据相应的法律可以操作的空间。
Q:民非组织对于员工除了工资之外是否可以设置其他奖励(如补贴、13薪、绩效、奖励等),这些奖励在财务报表(或会计科目)中如何体现?财务审计对于跟奖励相关的费用支出是否有特别的管理要求?
A:关于薪酬方面的问题。公益机构可以有绩效奖金,相关的法律对这些奖金没有明确地说多少,但是如果你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说办免税资格这一类的,对于机构整体的每个人的薪水有一个大方向性比例的约定。比如说不能高于当地工资的水平两倍,也就是说,你的人员工资加奖金,加所有的福利,这些加起来,不能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如果超出这个,就没办法去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这就是我们在相应的法律里面看到的唯一的一个限定,至于你用薪水还是用补贴,这个根据机构的薪酬体系。对于财务评估来说,我们经常评估对于如果有这一类奖金的话,通常看你的文件,你的薪酬体系制度是怎么约定的,还有一个是对这个员工的工作评价是怎样的,通常会看这些相应的依据,去看你的奖金比例是否如此,其他并没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注意科目来说,更多的就是和并到你的工资里面去,或者是单独列一项绩效工资。
Q:针对定向的资助资金,比如说专门用于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建立传播体系(如聘用专职转播人员、建设传播平台、开展传播活动等),在设置会计科目的时候,如何使专项工作的支出项跟定向资助资金关联?是否需要增加三、四级科目或者在原科目中备注资金来源即可?
A:这个问题会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机构的会计核算设置是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个是资助方的要求是不是独立核算,这是两个要求。我们在会计核算里面,通常要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这是必须要满足的两个要求。通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里面的一级科目之下再设二级、三级核算一些专项项目。有的公益机构会计的科目是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二级满足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运营管理的需求去设计二三级科目,再设计一个辅助核算,用辅助核算单独去核算每个项目的资金波动情况。如果将来某一个资助方,要看某一个项目,就要到辅助核算里面去,这是通常常见的操作方法。
更多的评估的要求和一些公益机构的财务管理,希望大家更多地去关注我们的微信号,广东恩友财务,从里面点开有一个恩友网校,在里面有近100个公益机构常见的一些问题的解决办法,通常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评估里面和日常咨询里面,大家共性的一些问题,欢迎大家去关注。
摘自:公众号“益空间”
ID:ayyourspace

京ICP备202100588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