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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汇算清缴,别慌,看这篇就够了! - 北京代理记账

2019年的汇算清缴,别慌,看这篇就够了!

2021-04-01上一篇 : |下一篇 :

2019年的汇算清缴,别慌,看这篇就够了! 资讯 第1张

2019年的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会计同行们是不是又在努力地回忆上一年的是这么做的,别担心,小编今天给您娓娓道来–汇算清缴那些事。

一、八个提前做

1、收集并学习纳税年度的税法新规

“新法优于旧法”,这是一个大家都清楚的原则。而我国税法的一大特点就是变化快,每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都有几十条甚至上百条涉税规范性文件出台,不学习新规怎么能行呢?

如果平时已经学习新规的习惯,那么就把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新规找出来再复习一遍,并对照自己企业实际情况,选出跟本企业有关的规定予以重点研读,尤其是要认真研读税务总局的官方解读,加深对规定的理解。

有些规定的变化是“悄咪咪地”,并没有特别的声张和解读,如果只是从官方网站可能是看不出变化的,就很容易忽视了。

2、收集并学习当地汇算清缴的政策指引

每到汇算清缴时,各地税务局很多都会编制汇算清缴的政策指引,名字叫法可能不一样,但是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指导辖区企业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企业千万不要小看当地税务局编制的这些资料,它实际上是包含了当地税务局在一些具体政策执行时的口径问题,这对企业的汇算清缴非常的重要。

法规是粗线条的,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对待一些具体问题上,如何引用法规或理解法规,都可能存在着差异。各地税务局的政策指引,实际上就是对具体问题怎么解决给出指导性意见。因此,对同一个问题,各地最终的执行口径就可能存在差异。现在是信息爆炸时代,各种新媒体都会转发这类政策指引,但是作为企业一名会计人员,你一定要看清楚这个政策指引是那个省市区税务局发的,是不是你企业所在的地区,千万不要张冠李戴,最安全的办法还是到企业所在地区的税务局官网上去找到原始出处。

3、清理并记录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汇算清缴的一个重头戏就是纳税调整,也是难点或痛点所在。纳税调整,调整的是什么呢?——调整的就是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俗称“税会差异”。

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企业平时会计处理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办的,但是纳税时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来办,二者存在差异的话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大部分报表其实就是为纳税调整而准备的。因此,在学习了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就应认真的把纳税年度的会计处理重新梳理一遍,最好是把每一号会计凭证都翻阅一道,凡是发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或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一致的地方,都应做好《税会差异台账》登记。

4、准确定位企业需要适用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千万条,少缴税款第一条。”

现在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的多,企业需要在认清自身情况下,逐一比对,看那一条政策对本企业最优惠。 何谓“认清自身情况”呢?比如有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你就要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资产总额(≤50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三个条件根据通知里的公式逐一进行比对,并且不属于非限制性行业,满足的话,你企业就可以放心的适用。

当企业满足多条优惠政策,但是又不能叠加适用的,企业肯定就会选择最优惠的那条政策

5、清理会计原始凭证,剔除不得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的一项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除了税法规定外,还要依靠扣除凭证来判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是专门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建议在汇算清缴前把该办法重温一遍。在重温28号公告政策后,就需要按照政策纳税年度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清理(可以与税会差异清理同步进行),并对不满足或暂时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凭证进行登记。

6、翻阅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及附件资料

举个简单例子来说明:假如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时已经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会计处理还是分期折旧。当会计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都符合税法规定时,如果仅仅是翻阅当年的会计凭证和分录,是发现不了问题的,只有通过翻阅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和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台账(假如有)才能知道。

7、下载并安装最新的申报软件

8、商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并出具鉴证报告或专项报告

现在,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是否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已经不是“规定动作”了。但是,如果企业业务太过复杂,企业自己的财务人员不能很好胜任的话,还是可以考虑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帮助进行汇算,并出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二、九个常见问题

1.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都变化了哪些内容?

为全面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涉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以及具体申报表单共计12张,同时取消了《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

2.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五年内转让了部分股权,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所资产投资企业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五年内将部分股权转让,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年度汇缴申报的时候,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提示一些问题,我该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4.我公司分多次取得另一家企业的股权,后续转让了该被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企业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可以分清转让股权类别的按个别计价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不能区分的按照加权平均方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一经确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5.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时,是否还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6.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其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需要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剔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此内容是确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的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的规定进行归集。

7.非法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属于挂靠关系,分支机构能否独立纳税并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身份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我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是有研发项目,产生的研发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非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条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只要不属于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且发生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9.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无需事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但需要按照文件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十个提醒

提醒一

注意“三个额”:

1、会计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三项期间费用+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间接计算法)

3、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提醒二

汇缴工作虽然是5月底结束,建议企业在准确的基础上尽早申报,不要集中在5月中下旬申报。

提醒三

企业所得税汇缴对象不仅仅是对于查账征收的企业,也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以及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或三级)分支机构,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提醒四

注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选择的申报表不一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版)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37张申报表并不是都要选择填报,申报表中的绝大多数表单属于选填表,纳税人可以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情况自行选择填报。

提醒五

认识看懂申报表需要从2个方面:

1、从内容看,全套报表由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和基本财务纳税调整、弥补亏损、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汇总纳税等明细情况的“1+6”表单体系组成。

2、从结构看,全套报表分为主表、一级明细表、二级明细表和三级明细表,表单数据逐级汇总,环环相扣。

提醒六

不是你想享受优惠就能享受优惠,也不是你不想享受优惠就不享受优惠,一定要按照政策享受与申报。

提醒七

注报表中的\”其他\”数据,不要在纳税调整的时候笼统的调整“其他”。如果能够细化找到准确的栏次,那么请您一定不要一股脑的填写在“其他”,以免自找麻烦、难以解释。

提醒八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完成,点正式申报后,系统会提示企业是否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企业根据提示选择此项服务,来核实已填报的申报表有无问题,根据相关提示核实报表是否填报准确,并及时修改错误数据。

提醒九

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年报利润总额一致。

提醒十

最后总结一下:

1.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

2.对照税收优惠政策完整准备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3.对照税收政策完整准备有关纳税调整的相关数据资料

4.对照税收政策准确、完整结转跨年度纳税调整事项

5.检查和完善税前扣除凭证6.正确选择所适用的年度申报表

四、十个常见费用的税前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注意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及据实性,可扣除的工资薪金应实际发放,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例如某企业2019年12月的职工工资在当月预提计入成本费用,但跨年在2020年1月才实际支付,则该项工资可在计算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区分福利性补贴,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上述“合理”“据实”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特殊规定

(1)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体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代收凭据才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据实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6.利息费用

基本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特殊规定关联方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实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当期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也不能税前扣除。

7.业务招待费

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特殊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人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特殊规定(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公益性捐赠支出

基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6年9月1日起,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列举的公益事业;必须通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符合对象或渠道条件的捐赠,如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等,不属于公益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整。特殊规定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0.有关资产的费用

基本规定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特殊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