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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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
其中《环境保护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具体包括:
4类水污染防治设备
分别为膜生物反应器、污泥脱水机、超磁分离水体净化设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7类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分别是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设备、VOCs 吸附回收装置、生物治理VOCs设备、VOCs 燃烧装置、连续自动再生式柴油车黑烟净化过滤器;
1类土壤污染防治设备
为污染土壤检测修复一体机;
6类固体废物处置设备
分别为餐厨垃圾自动分选制浆机、废金属破碎分选机、电子废物/报废汽车破碎分选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理设备、危险废弃物焚烧炉、机械炉排炉;
4类环境监测专用仪器
分别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
2类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
分别为阵列式消声器、阻尼弹簧浮置板隔振器。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勘误声明
本编向各位同仁致歉,因校对问题,导致昨日发布的“食品快检仪器团体标准研讨会在郑州召开”文章中出现以下问题,特此勘误并更正如下:
“广州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正为“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普图斯(苏州)光学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更正为“欧普图斯(苏州)光学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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