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那点事儿》系列:高端家庭的阿拉丁神灯-信托规划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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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作者通过万锦金融平台,淬炼其多年深耕税务规划领域的经历,结合多年自己亲身参与的真实案例与应对税务局的审计过程,首次将华人家庭最关心的敏感税务问题,以开诚布公的形式,艺高人胆大的视角,真实生动、果敢不含糊向读者展示,通读过程酣畅淋漓,读罢得到的结论清晰有力,叫人直呼过瘾!
高端家庭的阿拉丁神灯:信托规划 第三章
上一章咱们讲了侧重于分散税务收入的加拿大本土信托,这一章咱们讨论一下侧重于资产保护和传承的本土信托。
因为资产保护,资产传承和税务优化是信托架构的三大作用,所以每一个的信托都有资产保护和资产传承的作用, 只不过在加拿大税法的框架下,有一些加拿大本土信托设计的比较侧重于资产保护和资产传承因而放弃一些税务上的优惠。
这种信托的设立方法一般是由家族里的资产拥有人,以赠与的方式将资产赠与到信托里,架构完成后法律上是信托拥有这些资产,和资产赠与人已经做了切割。以后资产赠与人生老病死,离婚被告都和资产没有了关系, 起到了资产隔离和保护的作用。家族成员成为受益人,他们对信托内的资产拥有受益权。当老一辈将信托的管理权交接给下一代,由新一代的家族成员接替管理人的位置, 资产传承的目的也就顺利完成。
为什么在加拿大资产传承的规划很重要?因为和华人死者为大的传统不一样,在加拿大税法里,人过世,资产增值部分要交完了税才能入土为安,否则肯定会搞得鸡犬不宁,恨不得气活回来和税务局讲道理。举一个例子,我卖了房子创业(在天朝这妥妥叫败家),创立公司时总成本100万加币,辛辛苦苦的打拼了50年,毕业的时候(含笑九泉)公司增值了1,000万加币。先别高兴,当家里的孩子们继承老爷子公司的时候,发现第一件事是要交267.5万加币的税 (托NDP省政府的福,2020年BC省的资本利得的税率已经达到了26.75%),而且别忘了老爷子留下的是股份,不是现金,孩子们去哪里找这267.5万现金去交税(税务局可不打欠条)?所以很多大家族都为老人买了大额的人寿保险,不是盼着老爷子老太太早点毕业折现,而是为了准备到时候给加拿大税务局交税。如果尽早设立信托,公司股权在信托里面,家族即使有老人过世,也不会交这么多的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家族在资产传承过程中的税务负担。
回到我们的税务分析,在设立侧重于资产保护和传承的信托架构时,如果资产赠与人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资产赠与人是非税务居民会有信息自动互换的风险)并且受益人里还有伴侣和未成年孩子,税法74.3(1)条会把任何分给伴侣和未成年孩子的收入返还到资产赠与人身上交税。另外如果资产赠与人还控制信托,或者是本金受益人(有权利得到信托本金分配的受益人),税法不希望这个信托只是一个避税的空壳(资产赠与人把资产放进来,还可以控制信托,又可以随时把资产转回自己名下),税法75(2)条会将这个信托定义为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信托产生的收入会返还到资产赠与人身上交税。
因为税法74.3(1)条和75(2)条的限制,侧重于资产保护和传承的信托需要在税务规划方面有更多的考量,比如说需要限制资产赠与人对于分配信托资产的权力和接收信托资产分配的权利。一般高端家庭会将现金资产放入侧重于分散税务收入的信托来降低当年的税务负担,同时将家族计划长期拥有的投资,比如说家族自己的控股公司或者是打算长期持有的公司股权,放入到侧重于资产保护和传承的的信托里保护起来, 同时减少未来传承时的税务负担;加上一系列对于私人公司税务的规划,这一类的本土信托还是可以兼顾到分散税务收入的作用。
最后和大家讨论一下另外一种高端家庭经常使用的本土信托:用来持有主住宅的信托。华人对房产投资一向情有独钟,有了余钱一定要买房置地。加拿大税法又对于个人居住的主要居住房产(主住宅)有增值部分免增值税的税务优惠(详情请看卖房子不交税是个技术活:主住宅豁免),所以很多高端家庭为了充分利用所有家庭成员的主住宅豁免,等孩子一成年就在孩子名下买房。这里咱们先不说税法上这样做可否享受到主住宅豁免的税务优惠,单单资产保护就是一个大问题。试想一下,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名下就有几百万加币的房子,如果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或者是感情问题,都可能牵涉到名下的房产。
在这里我吐槽一下加拿大的婚姻法,非常的偏向弱者(没钱的一方)。一旦高端家庭出现婚姻问题,常常一半的家庭资产被分走,招呼都不带打。更奇葩的是加拿大司法系统承认事实婚姻,即使只是男女朋友(没有领证结婚),只要符合条件,在婚姻法里也可以被定义为夫妻关系,感情破裂的时候,该分的分,该拿的拿,一点都不客气。在这种情况下,资产保护对每一个高端家庭都很重要,所以专门为保护主住宅设立的信托应运而生。
这时候江湖郎中也许又会跳出来嚷嚷:加拿大税法里的主住宅信托对资产保护的作用有限,因为这种信托的设立人,管理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个人,只有这样的信托才能享有税法上的主住宅豁免。就是因为资产赠与人,管理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个人,所以这种信托有被婚姻法击穿的风险。郎中们又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了,咱们这里讲的不是传统的主住宅信托(Principal Residence Trust),因为加拿大税法在 2016年对主住宅的条款有了重大调整,传统的主住宅信托对于资产保护作用已经大大的减弱了。当法律法规有重大变化的时候,技术彪悍,经验丰富的规划团队会根据变化,推陈出新,及时调整规划方案,用更新更好的规划来保护家族;和不知变通,只会吃老本的江湖郎中相比,专业的规划团队对家族提供的是整体的和长期的规划服务,不是一锤子买卖。
咱们这里说的用来持有主住宅的信托,就是根据2016年税法变化而演变出来的新的架构:这种信托是由加拿大税务居民设立(如何定义税务居民详情请看 你是交税啊还是不交税呀: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第一章 ),家族成员做为管理人控制信托,家族里的孩子做为受益人,家族将资金借入到信托,信托用借来的资金购买房产,家族里的孩子将房产做为其主住宅在里面居住。在这个架构里,信托拥有房产,家族控制着信托,家族的孩子对房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拥有权或者控制权。当极端情况发生,其伴侣很难对家族信托内的资产进行申诉。家族的资产会被更好的保护起来。
未来将要出售房产时,可以根据税法107(2)条将房产在对增值部分不交税的情况下税务平移到受益人个人名下,再用税法40(7)条视为受益人从一开始就拥有此房产,最后根据税法40(2)(b)条的主住宅豁免来把受益人名下所有的房产增值都豁免掉,几个税法条款配合使用,一气呵成,行云流水,挥洒自如,美不胜收。如果条件符合,这个架构还可以合理合法的规划BC省的投机税(BC省投机税请看卖房子不交税是个技术活:主住宅豁免),可谓是兼顾了资产保护,税务优化和BC省投机税规划的一箭三雕。
咱们对于本土信托有了初步的了解,下面一章我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税务规划里的顶级架构:海外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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