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系统上线!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大变!这12个提醒请抓紧时间学习!
2021-04-01上一篇 : 什么是税收筹划?|下一篇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全国正式上线运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变化太大,各位会计人要抓紧时间学习了!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操作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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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一般纳税人看过来!系统升级后如何申报?必看!
进项发票先签名后申报!!
进项发票先签名后申报!!
进项发票先签名后申报!!
详细操作:
step 1: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
step 2:点击“进入申报”,进入申报主界面
step 3:点击“数据初始化”-系统跳出相关提示,点击“是”—系统提示:“进项发票必须签名确认后方可进行申报。否则将导致申报失败!是否继续?”—点击“是”,系统显示:“初始化成功!”
step 4:依次填写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主表、附表四、主表,填写完毕后,点击“申报”
特别提示:当存在未签名进项发票数据时,系统会显示申报失败,报错原因为:未获取到进项信息。
若出现以上提示,请尽快去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签名确认,隔天再进行申报,申报时记得要重新做数据初始化哦!
从实操层面看,33号公告主要涉及三类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此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15%加计抵减政策),同时对允许加计抵减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33号公告在87号公告的基础上,对满足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首次适用该政策进行了程序性规定,即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对此,笔者提醒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集中关注适用不同政策的处理和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
基于33号公告的规定,原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如通盘考虑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希望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可以通过不予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得以实现。相应地,如果原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拟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则必须在首次适用时提交上述声明。
作为33号公告的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具体列举了生活服务业的范围,包括主营业务为文化艺术业、体育业、教育、卫生、旅游业、娱乐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业、其他生活服务业等10类纳税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类目,安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类目,酒店服务企业提供的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项下的“会议展览服务”类目,都不属于生活性服务业范围。
因此,主营业务为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如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安保服务收入和酒店会场及配套服务收入超过核算期间总收入的50%,则不满足15%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
笔者建议,提供多项服务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并做好收入占比的测算。
2、取得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关注抵扣或出口退税流程
33号公告针对纳税人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后续处理问题,从程序和特殊事项应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先确认后抵扣、特殊类型需稽核比对、特殊情况分类型处理以及抵扣期限,是纳税人在海关缴款书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先确认后抵扣,是33号公告对海关缴款书抵扣管理的新常态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单一抬头的海关缴款书,应参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认抵扣程序,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其中,特殊类型的海关缴款书需稽核比对。当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以及抬头为两个单位的海关缴款书,应由拟抵扣或出口退税的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至稽核比对系统,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按前述规则确认抵扣或出口退税。
与此同时,对于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过程中常见的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等异常问题,应结合33号公告的规定分情况应对及处理。例如,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抵扣期限,也是相关纳税人需要关注的事项。实务中,海关缴款书的确认及提交稽核比对的期限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基本一致。3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3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购买方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收入额度、核算能力以及内部控制等实际情形,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提高发票管理与涉税处理能力。
“自行开具”与“代开”只能选其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最需关注的一点。33号公告第五条明确,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面关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频度、额度以及发票用量。
在实务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组建专门的内部财税团队,对增值税政策、发票管理规定等进行全方位的梳理,避免出现税务损失甚至发票违法风险。同时,应全面关注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准确填列至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栏次。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需关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范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03新系统上线这12个提醒很重要!太实用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发票抵扣勾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A.请关注抵扣勾选功能界面的当前税款所属期和申报截至日期,您勾选的发票将归属于当前税款所属期;
B.异常发票(发票状态为已作废、已失控、已红冲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不能进行勾选操作;
C.对于勾选为抵扣的发票,默认是全额抵扣,如实际情况为不全额申报抵扣,您可自行调整有效抵扣税额,已勾选的发票,支持撤销勾选;
D.所属期内申请统计和确认签名后允许多次撤销和重新申请/确认签名;
E.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勾选为抵扣,并支持撤销勾选操作,再次勾选时将属于当前税款所属期;
F.“抵扣勾选统计”功能支持对当前税款所属期勾选数据的统计,并支持对历史属期统计数据的查询及认证明细数据的导出;
G.在申报期内,在“抵扣勾选统计”模块进行申请统计,系统将锁定当期的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撤销统计成功后继续进行发票勾选或撤销勾选操作;
H.在申报期内,如已完成当前税款所属期发票的勾选操作,您需要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中进行签名确认操作;
I.如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抵扣勾选时查询不到,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核实。
3、发票退税勾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A.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可以进行发票退税勾选,勾选确认的发票归属于当前自然月;
B.勾选成功后,还需要在“退税确认勾选”功能对已勾选为退税用途的发票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方可完成退税发票的认证;
C.对于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支持撤销勾选操作,已确认的发票不支持撤销勾选操作;
D.每个自然月内可以进行多次勾选和确认操作;
E.异常发票(发票状态为已作废、已失控、已红冲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不能进行勾选操作;
F.如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退税勾选时查询不到,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核实。
4、发票代办退税勾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A.外综服企业可以使用代办退税勾选功能,代办退税勾选功能勾选即确认且不可撤销;
B.代办退税勾选功能目前只适用于有“代办退税专用”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除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外,其他异常发票均不可作为代办退税凭证进行勾选;
D.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代办退税勾选模块查询不到时,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5、进项发票查询有哪些注意事项?
A.本平台提供近期、未到勾选日期(还未到认证抵扣期的发票)、出口转内销发票的发票查询功能;
C.销方离线开具的发票,在本平台无法查询到,在销方上传发票至税务局端后,方可体现在本平台中;
D.若上述情况均不存在,仍然查询不到该张发票,首先确认是否为增值税发票,在全国发票查验平台中查询发票是否存在。
6、发票下载有哪些注意事项?
B.纳税人可在此功能查询或申请下载本企业开具的和取得的所有增值税发票。
7、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回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税款所属期跳转到下期后,企业又在当期撤销申报;
B.系统从征管系统获取到的当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C.回退功能在申报期内有效;
D.“抵扣勾选”模块未申请统计或已撤销统计。
8、哪些数据可以作为成品油经销企业购进数据/成品油生产企业票据认证的依据?
B.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进口缴款书数据。
9、成品油生产企业进行成品油票据认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A.成品油票据认证勾选即认证
B.成品油票据认证操作期为: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谁在前做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做为终止时间)为可操作期间;
C.平台可获取消费税申报结果信息,来判断本次认证数据是否归属为当期税款所属期(消费税)。
若在征期内已申报,平台转换税款所属期(消费税),本次认证的票据将回退,下期进行重新勾选认证;
若征期内未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尊敬的纳税人,目前尚未从征管系统中获取到您的申报结果,请您再次确认是否已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
若获取申报结果异常失败,则提示企业“尊敬的纳税人,获取征管系统申报结果异常,请您确认是否已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
提示纳税人需要确认是否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后,系统提示:(1)若选择“已完成申报”,系统会提示企业“本次认证不成功,您需在下一期重新进行勾选认证”;(2)若选择“未完成申报”,系统将提示“本次认证成功”;
D.认证成功后,请前往“成品油认证统计”功能查询认证统计情况,可自行打印或导出认证明细数据;
10、成品油认证统计有哪些注意事项?
A.统计报表中包含当期税款所属期(消费税)勾选认证的所有数据;
B.统计报表准实时更新,具体请参看报表更新时间;
C.报表统计数据不含认证后变为异常(失控、红字)的票据。
11、税款所属期(消费税)回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系统获取到的当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B.回退功能在征期内有效。
12、登录本平台后仅有查询功能,无法看到勾选提交等功能页面的原因可能有哪些?
A.请确认您是否为转登记纳税人,且当前为转登记日的下期;
B.请确认您是否是转登记纳税人转为了一般纳税人,但还未到生效日期;
C.请查看本企业档案信息确认您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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