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连续7年财务造假!其背后是默契配合还是沆瀣一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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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做一件“坏事”还算容易,但连续多年做“坏事”而不被发现也确实挺难的,而这样的事就真实发生在当下资本市场中。3月4日晚,A股上市企业中信国安发布公告称,收到了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公布的《告知书》显示,中信国安在2009-2015年间竟然连续7年涉嫌财务造假,累计虚增造假利润高达10.12亿元。
为了冲业绩,真是豁出去了
有的企业财务造假是为了拿融资,有的是为了不退市,而中信国安的财务造假居然是为了冲业绩。而这七年财务造假全部与中信国安旗下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青海中信)有关。
据了解,2009年青海中信召开年度规划大会,在预计4亿元收入的情况下却制定了高达10亿元的销售目标。为了调动客户积极性,更为了完成销售目标,青海中信无所不用其极。
先是以预售方式,按照10%的价格让利补贴,以及支付预付款利息的形式拿到了客户大量预付款。众所周知,客户预收款并不能算作最终财务收入,但青海中信却采用虚构出货单、销售合同等形式伪造了大量收入,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
同时,由于提前拿到客户预付款是有成本的,其资金占用比例高达15%。但青海中信却将银行承诺汇票、银行存款以及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入账,累计少计财务费用支出5.06亿。7年间,青海中信通过虚增营业收入、少计财务费用支出的形式累计虚增利润10.12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12月24日及2015年1月23日,青海中信母公司中信国安先后分两次将其51%与49%的股权转让给了中信国安投资。在首次转让51%股权后,青海中信将剩余的49%股权由成本和算法改为了权益核算法。
在此后的2015年1月至6月期间,青海中信通过少计财务费用、虚增账面收入的形式,累计虚涨6831万元利润,这直接导致母公司中信国安2015年账面投资收益多出3347万元,占到了全年利润总额8.56%。
是“李逵”还是“李鬼” 四家会计师事务所竟是同一家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对上市企业监管越发严格,尤其是对于上企业的财务造假问题,惩处力度上升到了新高度。为何如此知名上市企业竟然连续7年财务造假,审计机构居然没有发现?
通过调查发现,自1999年上市以来共有四家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国安服务并出具过审计报告,分别是:致同会计师事务所(2012-2019)、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0-2011)、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2009)、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999-2008)。
虽然,表面上看来是四家会计师事务所,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就是京都天华, 2012年时由京都天华合并吸收了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改名而来。除此之外,其他三家会计师事所也都是通过不断更名,改制发展来的,也就是说四家会计事务所全部“师出同门”。
除此之外,在最关键的审计师签字环节,有人曾多达10次为中信国安签署过“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而根据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国有金融企业每3年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重新选择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年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企业连续聘用同一签字会计师期限也被限定为5年,5年之后必须轮岗更换。
但管理办法又规定,当满足一定条件下,聘用同意审计师条件可适当延长3至5年。中信国安正是钻了这一空子,才有了同一人签署10次“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很多人看来,《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对企业聘用同一会计事务所和同一签字会计师的时间做了限制。对于大型金融企业而言,其资金数量庞大,业务体系多样化,频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容易造成审计质量下降和审计成本过高的问题。
但反过来看,连续审计同一家公司容易造成审计人员造成错觉,认为自己以及熟悉对方业务形式、组织架构等,造成审计过程中麻痹大意。
同时,企业与会计实务所连续多年合作也容易造成关系融洽,审计过程中带有主观色彩,影响判断结果,造成审计结果并不科学严谨。因此来看,会计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的轮岗制,其利明显大于弊。
此次中信国安连续7年财务造假被曝光,除了企业本身违法以外,其背后审计行业的问题更不应该忽视。
虽然先后4次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但从本质看4家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原班人马”,选用同一签字审计师更是钻了法律空子。再加上多年来,中信国安业务发展受挫,集团投资的合营公司及子公司利润严重下滑,其主观意图更是希望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以便于在资本市场拿出相对满意的答卷。
截止目前,证监会已对中信国安做出处罚决定,要求中信国安责令整改,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集团9名负责人分别处以5万至30万不等的罚款,并予以警告。从结果来看,几十万元的罚款与数十亿的造假金额相比仍是“杯水车薪”,违法成本与违法获利不对等仍是企业敢于财务造假的最大原因。
虽然,新的《证券法》实施后加大了对企业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可一旦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因为种种原因达成“统一战线”,如果不能明确查出其共同参与了财务造假,或者不能明确证明签字会计师在明知企业造假后仍签署“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只需承担民事责任,无法从刑法层面对其进行更严厉的判决。
因此,对于财务造假的处罚不应只限于造假企业,更应延伸至审计机构。让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体检报告”都是真实有效的,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营造出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