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国常会: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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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关注】11月20日国常会: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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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 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等
2019-11-20 19:39 来源:中国政府网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部
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更好服务群众看病就医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更好服务群众看病就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
会议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自去年10月实施以来,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简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会议还决定,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会议指出,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为降低“虚高”药价、减轻群众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一是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较大的品种,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以带量采购促进药价实质性降低。构建药品国家集中采购平台,依托省(区、市)建设全国统一开放采购市场。二是确保集中采购药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加强中标药品抽检,实行市场清退制度。建设药品追溯系统,明年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集中采购使用药品“一物一码”,并可由公众自主查验。三是制定实施国家用药管理办法。推动医疗机构首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药品。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依法查处不合理用药行为。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在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的优化。四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探索更加高效的药品货款支付办法。
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并与营改增改革取消营业税相衔接,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草案保持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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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场11月22日-25日地址调整为:福青龙华天假日酒店;地址:福田区彩田南路2030号澳新亚大厦一楼,福田区社保局旁。(乘地铁1号线至岗厦站D出口出来往右拐直走,到肯德基门口再往前走300米到达酒店)。
北京11月29日-12月2日专场:北京塔里木石油酒店(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5号)
苏州12月13日-16日专场:苏州新世纪大酒店,地址:苏州市广济路38号,联系人王建敏18915586656。特别提醒需要订房的同学报瑞安达可享受380元/晚的协议价。
【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引入综合所得及其汇算清缴概念,将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新税制下如何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公益慈善捐赠如何在综合与分类所得中扣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如何进行税收抵免,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都将成为征纳双方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无住所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条件及其纳税义务,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14日专门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并于2019年10月14日就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专门修订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为及时、清晰梳理相关政策脉络,深度解析热点、难点、争议及相关实务问题,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特在深圳、北京及苏州三地举办每场为期4天的《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与实务训练营》。
【参会对象】:
1、训练营主要针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顾问机构的税务专业服务人员;
2、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财税人员、人资部门负责个税的专业人员及关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政策与实务的人士等。
【课程大纲】:
专题一:最新个人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项附加扣除等操作实务
专题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最新政策与实务
(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概念
(二)综合所得收入额的确定
(三)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的确定
(四)应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适用情形
(五)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
(六)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申报途径
(七)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
1.居民个人自行办理汇算清缴(自行汇缴)
2.扣缴义务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汇缴含应当汇缴、受托汇缴)
3.居民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汇算清缴(委托汇缴)
(八)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责任分担机制
1.居民个人的责任(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料留存备查责任,未按规定申报、未按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未按规定缴税、偷逃税款等责任)
2.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向纳税人提供支付所得和已扣税款等信息并提供协助;如实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妥善保管居民个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3.受托人的责任(如实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妥善保管居民个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九)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地点
1.自行汇缴的地点
2.扣缴义务人汇缴的地点
3.委托汇缴的地点
4.税务机关指定汇缴的地点
(十)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
1.自行汇缴应提供的资料
2.扣缴义务人汇缴应提供的资料
3.委托汇缴应提供的资料
(十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适用简易申报的情形和时间要求
(十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资料居民个人留存备查义务
(十三)税务机关执法文书送达
1.送达方式的选择
2.送达日期的确定
(十四)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更正申报
(十五)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补税缴纳方式
(十六)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申请
(十七)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予退税的情形
(十八)居民个人放弃退税权的选择
(十九)违法举报
(二十)保密义务
(二十一)投诉与救济
(二十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举例
专题三: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与实务
(一)基本规定
1.捐赠的类型
2.捐赠财产的类型
3.受赠主体及其资格要求
4.捐赠票据要求
5.扣除限额
(二)捐赠额的确定
1.货币性资产捐赠额的确定
2.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额的确定
(三)居民个人捐赠扣除选择的一般规定
(四)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捐赠扣除(扣除时点、扣除限额、转移扣除、结转扣除、追补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捐赠扣除
2.其他综合所得捐赠扣除
(五)居民个人分类所得捐赠扣除(扣除时点、扣除限额、转移扣除、结转扣除、追补扣除)
(六)居民个人经营所得捐赠扣除(公益捐赠额、扣除时点、扣除限额、转移扣除、结转扣除、追补扣除)
(七)非居民个人捐赠扣除(扣除时点、扣除限额、转移扣除、结转扣除、追补扣除)
(八)个人捐赠全额扣除
(九)个人捐赠扣除案例
专题四: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最新政策与实务
(一)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居民个人类型
(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法
(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条件及不予抵免的情形
(四)境外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
(五)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经营亏损如何处理)
3.境外分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3.来源于一国(地区)分类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4.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计算
(七)境外所得饶让抵免
(八)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时间要求
1.境外所得纳税年度的确定
2.境外综合所得纳税申报时间要求
3.境外经营所得纳税申报时间要求
4.境外分类所得纳税申报时间要求
(九)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地点要求
(十)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补缴及抵免限额结转
(十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及时间要求
(十二)“走出去”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要求
1.境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要求
2.派出单位资料报送义务及其所适用的情形
(十三)境外所得的汇率折算
1.境外所得的汇率折算(区分九类所得)
2.境外已纳税额的汇率折算
(十四)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与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异同
(十五)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案例
(十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纳税申报表填报案例
专题五:无住所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与实务
(一)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判定的一般原则
(四)无住所高管人员报酬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国内法规定)
(五)税收协定中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或“受雇所得”条款
(六)税收协定中的“董事费”条款
(七)税收协定中的境内所得协定待遇条款
(八)税收协定中的境外所得协定待遇条款
(九)“住所”、“习惯性居住”的判定
(十)“境内居住天数”的判定
(十一)“境内工作天数”的判定
(十二)税收协定中“境内停留天数”的判定
(十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判定
(十四)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判定表
1.一般雇员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判定表
2.高管人员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判定表
(十五)无住所个人征管规定
(十六)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专题六:无住所个人享受协定待遇最新政策与实务
(一)无住所个人享受协定待遇的方式
(二)无住所个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三)无住所个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
专题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最新政策与实务
(一)修订申报表的总体情况
(二)修订后各申报表的使用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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