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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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推出首批办税业务“最多跑一次”清单,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等五类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为纳税人充分了解办税流程,北京市国税局特推出“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一、报告类(12项)
(一)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描述】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
4.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
5.与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
6.其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情形的。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起15日内,需将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告税务机关。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承担税收征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
【事项描述】
纳税人新开业之日起15日内,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2.以下资料于窗口办理时,暂不报送,留存备查: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还应报送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承担税收征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数量和种类。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描述】
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2.以下资料于窗口办理时,暂不报送,留存备查: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纳税人在省内同一地市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须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事项描述】
临时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持已填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以下资料于窗口办理时,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六)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事项描述】
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在办结经营地税务机关涉税事项的基础上,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事项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3.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3.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4.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未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转回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7.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9.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事项描述】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报送资料】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可不报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除外。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包括: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6.自来水。
7.旧货经营单位。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拍卖行。
1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3.有形动产租赁。
14.动漫企业。
15.电影放映服务。
16.仓储服务。
17.装卸搬运服务。
18.收派服务。
19.通过卫星提供语音通话等服务。
20.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
2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23.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4.建筑工程老项目。
25.建筑工程甲供工程。
26.建筑清包工。
27.文化体育服务。
28.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3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31.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
3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37.安全保护服务。
3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40.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2.以下资料于窗口办理时,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事项说明。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十)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事项描述】
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无需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报送资料】
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2.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一)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纳税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量确定。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3.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3.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进行发包出租、情况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二、发票类(15项)
(十三)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核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2)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进行发票票种调整时需报送)。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可不报送)。
2.以下资料纳税人可暂不提交,自行留存备查:发票专用章印模。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后,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到服务单位领购税控专用设备,然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进行发票票种核定调整的,还需携带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
4.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5.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领取发票。
(十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额度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电子税务局申请无需提供)。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办理该事项的申请人,需事先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3.经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申请人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税务机关的税控设备发行窗口办理税控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4.本事项审批即时办结。
(十五)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之前,税务机关需要对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处理,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需每月进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十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3.纳税人需要增加分开票机的,必须报送原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4.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2.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4.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抄报税。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4)纳税人当前使用的税控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变更,需要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或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仅做注销发行,不上缴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十八)发票领用
【事项描述】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核定范围内领用发票。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报送)。
(4)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九)发票退回
【事项描述】
纳税人领用发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或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2.未使用的空白发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提供未使用发票的电子数据)。3.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报送)。4.税控收款机用户卡(使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纳税人报送)。5.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发票信息已写入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先在自己的开票系统上进行发票退回操作。
(二十)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
20.1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事项描述】
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申请。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报送)。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窗口代开或者网上代开自助打印时提交)。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自然人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除外)。3.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外,需先预缴税款,再代开发票。4.已代开增值税发票需作废的,在代开当月,纳税人可向原代开机关申请作废已代开的发票;已经跨月的,纳税人可向原代开机关申请代开负数发票,并报送已开具发票的全部联次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20.2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事项描述】
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申请。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2)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增值税发票需作废的,在代开当月,纳税人可向原代开机关申请作废已代开的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负数发票处理。
3.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时应出具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事项描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申请。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涉税信息确认。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一)发票验旧
【事项描述】
纳税人将已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查验。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可不报送)。
2.以下资料纳税人可暂不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1)《发票领用簿》。
(3)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4)红字普通发票全部联次。
(5)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使用税控机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金三系统通过“税控收款机发票验旧”功能模块导入验旧的不需要报送)。
(6)存储介质(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发票验旧模版报送发票开具信息的纳税人需要报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直接进行发票验旧。3.具备联网上传开票信息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办税厅进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二十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事项描述】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收款机开票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存根联开具信息,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正确的数据。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窗口办理的,提交以下资料: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报送)。2.税控收款机用户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系统的纳税人报送)。3.上月份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自行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报送)。4.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每月月初需登录税控系统,系统自动上传存根联开具信息。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报送存根联信息后,进行网上申报比对,比对通过的,系统自动设置下期开票截止时间;比对不通过的,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4.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三)发票认证
【事项描述】
纳税人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扫描仪远程认证、办税服务厅窗口认证等方式,对发票所列数据进行识别、确认。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或发票联原件。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需报送)。
(3)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需报送)。
(4)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2.A级、B级、M级、C级纳税人通过北京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勾选、确认。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A级、B级、M级、C级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直接进行发票勾选、确认。3.纳税人取得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十四)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2.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应提供:(1)《“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在申请批准后的规定时限内进行抵扣,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正常比对清卡的,需到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处理。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二十五)发票缴销
【事项描述】
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换版、损毁等原因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对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需缴销的发票。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十六)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26.1增值税发票的挂失、损毁报备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2.以下资料纳税人可暂不提交,自行留存备查: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对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后,违法发票管理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6.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挂失、损毁报备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七)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事项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情况表》。
2.专用设备遗失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专用设备丢失被盗业务处理完毕后,凭税务部门相关资料到服务单位领取新的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发行。
三、申报类(35项)
(二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2)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3)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5)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还应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6)各类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2)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3)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括:——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编制的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5)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6.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登录开票软件完成抄报税、清卡等事项。
(二十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事项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登录开票软件完成抄报税、清卡等事项。
(三十)增值税预缴申报
【事项描述】
发生以下业务的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除外)。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纳税人
公章)。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从分包方取得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当期增值税申报产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三十一)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事项描述】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办理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必须报送资料:
《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十二)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批发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对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应报送: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对从事卷烟应税消费品批发的纳税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3)《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纳税人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外购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还应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2)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的纳税人: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十三)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酒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白酒生产企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十四)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还应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2)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3)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十五)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小汽车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十六)电池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电池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6.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十七)涂料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涂料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十八)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及实木地板、超豪华小汽车等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零售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还应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2)《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十九)车辆购置税申报
【事项描述】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对免税车辆,还需报送:——《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3)车主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复印件。
(4)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5)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②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复印件。
(6)纳税人发生以下行为,不需报送(4)和(5)规定的材料,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①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重新申报时,需报送: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
②未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重新申报时,还需报送:
——完税证明正本。
③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未消失车辆,重新申报时,还需报送:——《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为: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十)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事项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
(2)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①在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②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③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3)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情况相关文件(中央企业总机构)
——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新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十一)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事项描述】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受理地点】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必须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①在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②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③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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