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辞旧迎新”系列之三——纳税申报新趋势,彰显自然人纳税人管理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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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培养增强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遵从意识,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管方向正在逐步从以扣缴申报方式为主,向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方式过渡。作为政策支持,2018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
在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结合《59号公告》、《62号公告》和《61号公告》,对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进行简要总结。
详细内容
作为对自然人纳税人的征管基础,《59号公告》首先明确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并明确了办理纳税人识别号的时间、渠道及所需资料(如有效身份证件),具体用途(如用以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同时强调税务机关应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针对具体的要求,请参见附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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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身份 |
纳税人识别号 |
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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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 |
身份证号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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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 |
纳税人识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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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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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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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持永久居留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国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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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持工作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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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 |
外国护照 |
自行纳税申报要求随新税法升级
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162号文”)发布以前,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义务仅限于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没有扣缴义务人等特殊情形。162号文进一步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都需要作为申报主体针对全年所得和税务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扩大了个税自行申报的范围。
新的《62号公告》应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衍生出更为全面并具针对性的自行纳税申报要求: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除明确具体的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等细节外,以下新内容也值得关注:
非居民纳税人
- 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况下,应在次年6月30日或者离境前(二者较早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项要求将以未来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如出入境管理)充分的信息共享为基础。结合目前金三系统申报的要求,针对非居民纳税人要求填写预计结束任职后的离境时间,未来非居民纳税人结束任职离境的税务清算值得特别关注。
- 如果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从金三系统全国一盘棋的角度,如果纳税人有多处任职的安排,应当可以被自动识别。在这种情况下,非居民个人未及时进行自行申报,可能会被迅速甄别,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户籍注销清税
-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或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或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考虑到目前跨境群体的不断扩大,户籍注销的情况越来越多见,新税法对于这一情形的合规要求也需要高度关注。
-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针对于以上情况,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所涉及的具体时间跨度,纳税人提供何种证明文件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哪些具体征管方式,尚未明确,相信未来会出台更为详细的具体规定便于征纳双方参考。
扣缴申报管理的再延伸
接续2018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对于新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扣缴相关问题的明确(详情请参考“个税“辞旧迎新”系列之一”),《61号公告》不仅涵盖《56号公告》中的大部分内容,更将整体的扣缴申报管理流程进行了梳理,并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61号公告》对不同所得项目的扣缴义务主体,扣缴时限等进行了说明,其中针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扣缴方法与《5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时延伸出以下要点:
纳税人
-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扣缴义务人
-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我们的观察
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自行纳税申报和扣缴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应该会是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新常态。信息化的税收征管系统和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可以逐步打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通道。在这样的大环境中,我们希望提醒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居民个人应建立自主税收遵从意识,即使扣缴义务人未能进行扣缴或者取得的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纳税人依然需要通过自行纳税申报的方式履行纳税义务。居民个人需要对自身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梳理,同时了解可能的扣除项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以便达到自身整体税务的最优化。
- 非居民个人与以往相比,有必要全面了解多处任职、离境清税以及可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等的相关规定,以避免触发不必要的税务或是出入境的合规风险。
- 扣缴义务人面临如何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从而确定对应的扣缴方式,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收集、保密和及时应对员工和税务机关的询问与抽查等挑战。
- 自行纳税申报和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中,目前还留存一些待进一步澄清的事项(如户籍注销清税),希望未来可以有实例和对应的政策规定用于提供实操参考。
2019年1月1日的新个人所得税实施后,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不断提升扣缴申报管理的同时,个人作为纳税人需要适应自己的新角色,进一步明确自身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且考虑在日益复杂的税收环境中寻求专业人士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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