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不等同于逃税而是企业一种合法的避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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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许多企业和个人对税收筹划存在误解,即税收筹划等同于逃税和避税,没有正确客观的认识,从而消除了税收筹划的作用。事实上,税收筹划与逃税、避税有本质区别,对企业具有诸多优势。那么,税收筹划和逃税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武昌税收筹划,武昌税收筹划咨询公司就来跟大家讲讲问题。
由于避税与税收筹划难以区分,世界各国对避税与税收筹划的法律定义不尽相同。一些国家认为,税收不能以道德的名义提出附加要求。他们应当按照税法的要求承担法定的纳税义务。只要他们不违法,就应该允许他们这样做,而不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收筹划。在一些国家,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适当的避税被称为税收筹划,这在法律上是不反对的。在我国,避税的概念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表达,而是散见于税收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研究文章中。一般的观点是反对非法避税和不合法避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它是税法上的一个主观漏洞,违背了国家税收政策,在实践中不应予以鼓励。税收筹划是不同的。通过法律手段主观上减轻税负是纳税人的行为。原则上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对促进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应予以引导和鼓励。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相反,政府不应通过减税和促进纳税人生产,增强纳税人的发展潜力,来反对这种行为,让税收找到新的增长点。
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帐簿、会计凭证,在帐簿上多列费用或者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纳税,故意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额的行为。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谴责,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因此,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对纳税项目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不真正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提高纳税人的经济效益。
税收筹划是一项合理合法的企业筹划活动。因此,税收筹划的意义主要在于:
(1) 从微观角度看,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税负,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促进企业有序经营。
(2) 从客观的角度看,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促进税务机关的发展,而且可以节约税源,促进财政公平的进步。
(3) 从宏观上看,可以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投资和产业结构合理化。此外,税收筹划还可以对税法做出反应,促进税制的不断完善,从而更加科学地制定税法和税收政策。
灵活用工为企业经营降本增效
受疫情影响,餐饮、旅游等行业步入至暗时刻。事实上,“共享员工”的本质是企业在不同行业之间短期调配劳动力,以应对各行业因淡旺季或特殊事件带来的劳动力需求差异。从而使得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企业用人成本降低、员工收入提高,实现多方受益。实质即灵活用工。
近年在互联网大环境的冲击下,灵活用工逐渐成为众多交通、餐饮、新零售等传统行业转型的新型用工模式,包括代驾、物流平台、外卖平台、直播平台等逐渐打破了过去人们依托组织、全职受雇组织的固有观念,灵活用工渐被广泛接受。
从就业群体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领域:
一是以生活服务型岗位及劳动密集型岗位为主的蓝领群体
二是以科技发展所需要的中高端技术类岗位;
三是以专业性较强的辅助型职能岗位就业者。
灵活用工等同于“灵活派遣(Flexible Staffing)”,是人才派遣服务领域的成长型产品,它由派遣公司承担全方位的法定雇主责任,在派遣人数确定、派遣周期、派遣人才的筛选方面都非常灵活的一种用工形式。
灵活用工是指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外的四种形态: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是派遣制用工形式。派遣单位招聘和管理职工而不使用职工,用人单位使用职工但不招聘和管理职工。从法律关系来看,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三方主体。
社会化用工是灵活用工中,个人不与企业及其关联组织建立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组织与个人直接建立合作关系的模式。双方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平等的业务承揽合作。如社交电商行业店主与平台的关系,共享出行行业司机与平台的关系。
常说的劳务派遣和社会化用工,均属于灵活用工范畴。
社会化用工是灵活用工中最新兴的一种形态。是真正实现全民合作的一种形态。社会化用工不是对企业劳动用工不足的一种补充,而是当下企业快速指数级增长的一种重要用工方式。
1、作为用工单位认为:这种劳动用工形式,灵活机动,好处多多。这种用工形式解决了编制限制,大大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和效率。而且可以有效避免劳动者不确定性导致的各种风险,用人单位什么时候缺人、缺多少、缺哪些人,只需照单索取。用人单位只需要把支票一开,其它的事情,如工资发放、福利发放、各项保险缴纳等,统统由劳务派遣机构搞定,省工、省时、省心。对于派遣来的员工,用人单位根据个人表现,能够很快发现一些能人,加以重点培养,或者开点小灶,可以将这些劳务工转化为用人单位的长期员工,实现了人力资源使用的可持续发展。
2、劳务派遣机构会认为:作为专门从事劳务中介的“第三者”,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要维护企业的权益,最重要的是这个机构要“有利可图”。派遣机构负责人才信息的搜寻、筛选和培训。用人单位为这种中间流程的便利买单。人才派遣机构将零散无序的劳动者整理、打包、外派,变无序为有序、变无组织为有组织,减少了劳动者外出务工的盲目性,为务工者提供了一条便捷、快速、稳妥、安全的就业通道。
3、劳动者也有自己的看法:这种新的用工形式有其优势,但是也有缺陷,更需要完善。例如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许多劳务派遣组织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更有个别劳务派遣组织与个人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等。
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可实现:
2、通过BPO外包、灵活用工平台、灵活发薪、委托代征等帮企业做到降低个税,零风险用工,规避补交社保与双倍工资赔偿的风险,以及财务风险;
4、通过企税筹划,帮企业降低采购成本与企业所得税;
5、通过个税筹划帮老板,股东,合伙人、高管等高收入群体节税增收80%以上;
6、帮助企业解决有支出无发票,无法税前例支的困境。
费用结算与纳税是否违背税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贝壳菁汇众包及旗下发薪主体作为直接支付主体,负责在当地将业务费用发放至个人,并依照公司所在地的税收政策进行完税,保障实际发放地和纳税地一致,符合税法规定。
费用结算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答:代开发票政策支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第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如何有效使用灵活用工平台?如何用 灵活用工解决企业问题?成本和风险如何防控?如何获得政策红利?成为很多企业实操之惑。如果您想了解并尝试灵活用工,尽可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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