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列为“非正常户”,公司财务为何惹上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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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的主人公小欧,曾经是A公司的财务人员,但是后来A公司经营不行了,小欧就从原公司离职,不久后入职新公司B公司,继续做财务。突然一天,小欧被机关税务通知,就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均做出了限制,理由是小欧曾任非正常户的财务负责人,小欧是十分惊讶,不知自己什么时候被列为非正常户的财务负责人。
后来网上查到,之前小欧的原公司A公司已经倒闭,离职的时候没有解除和A公司的关联关系,A公司倒闭后老板没有进行税务注销也没有做纳税申报,导致现在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大家都想知道,出现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补救呢?
对此,各地税务机关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我们以新疆税务局为例规定:
1.对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因离职或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且要求变更核心征管系统内信息的,应当提交个人声明等资料,税务机关应同步删除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或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中办税人员信息,删除前办税人员仅有一人的,用该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予以替换,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交申请人员签字确认。
2.对于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3.税务机关应当将申请人员签字确认后的《信息变更确认表》送达至纳税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已注销的纳税人除外),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一、差旅费中的餐费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员工多处取得工资薪金,多处扣除费用标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不能准确把握进项税的抵扣范围,被加处罚款和滞纳金
五、通过虚假的雇员信息向真实雇员发放工资问题
六、少记销售收入或是隐匿了一部分销售收入
当我们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后,一定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寻求补救措施。因此,我们财务人员在离职时,一定要办好相关变更手续,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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