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税收: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与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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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税收: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原因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1、必须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所以一旦合伙企业发生上述法定解散原因,就必须进行清算。
2、谁来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程序
1)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清产核资
清算人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清偿&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分配。
5)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6)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所得税处理
1、时间要求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2、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3、如何缴税?
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申报表
未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清算申报表,地方上有税局发布有相关申报表。具体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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