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35:非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的涉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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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A公司名下有一处在某市区内的经营用房产,2009年1月的购房发票显示价值500万元(不能提供契税发票)。由于业务转型,公司欲将该房产转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经了解,目前房产市值2000万元。公司领导层召开会议,研究将于2015年12月把房产出售,请财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财务部门建议公司按最简单的方法处理,即直接将该房产出售变现(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
【存在问题】
按照财务部门的方案,A公司和购买方均需缴纳较多的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依据上述规定,若按财务部门的建议,A公司出售房产需缴纳如下税款(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0×(7%+3%+2%)=12万元
应纳印花税=2000×0.05%=1万元
销售房产允许扣除额=500×(1+7×5%)+100+12+1=788万元
增值额=2000-788=1212万元
增值率=1212÷788×100%=153.81%
A公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212×50%-788×15%=487.8万元
A公司转让上述房产需缴纳税款合计=100+12+1+487.8=600.8万元
购买方需缴纳契税=2000×3%=60万元
购买方应纳印花税=2000×0.05%=1万元
【筹划方案】
建议A公司以房产按评估价2000万元出资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B,再将B公司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销售。购买方通过购买股权实现对B公司的100%控制,从而间接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经过上述筹划,A公司在房产出资环节不需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在转让股权时也不需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购买方购买B公司的股权无需缴纳契税。
A公司以房产投资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均需缴纳印花税,共计2万元。
【筹划依据】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三、契税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九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四、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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