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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的会计分录大全 - 北京代理记账

暂估入账的会计分录大全 资讯 第1张

一、产成品暂估入库会计分录

产成品进行暂估 分两种情况,一是外购的;二是自己生产的。

如果是外购,按购价做暂估。如果是自制,只存在成本项目估价的问题,等你取得准确的成本数据后再进行适当的调整。分录如下:

1、产成品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XX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入库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XX

3、取得发票时确认暂估金额(针对外购)

借:应付账款——应付暂估入库

贷:银行存款(或者应付账款——XX单位

二、暂估材料款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计处理

在物资采购核算中,将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在各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材料款”科目,以后用红字冲回,按正常程序记账。但某些公司,由于规模大、采购业务繁多、人员频繁更换或管理混乱等原因,部分暂估材料事项在以后未及时冲回,在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后又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记“应付账款”,重复记账,造成存货和应付账款虚增,日积月累,数额逐步增大,处理难度逐步增大。对于此会计事项的处理,实务中主要有三种处理方法,下面笔者将对各种方法进行分析,并明确自己的观点,与同仁们探讨。

1、应付款项转入资本公积,原材料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此方法是笔者与同行们探讨中得到的答案最多的处理方法,其理论支持就是《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应付未付的应付款项和财产损失的会计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方法如下:

(1)借:应付账款——暂估材料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3)借:管理费用——存货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无法支付或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资本公积,此处理方法貌似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实则不然。首先,此应付账款并非企业基于真实交易产生的、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当然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不予支付的证据。其次,该应付款项的未支付并未使企业的资产实质性增加,如果转入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虚增,造成会计报表项目失实,误导债权人或相关报表使用人,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再次,从操作来看,“应付账款——暂估材料款”是一个综合性的科目,未核算到各债权明细单位,凭证处理没有依据。最后,从税法看,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收入,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税负,使现金流出企业,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

会计期末,为了客观地反映企业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一般通过盘点确认。存货盘点的结果如果与企业的账面记录不一致,首先在“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反映;然后在会计期末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但实际上在操作中会遇到问题,一是财务账面的原材料科目的数量金额无法与库房原材料实际数量金额对应,清查无法入手,本就不存在的材料在盘点过程中没有物的载体,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盘点表作为待处理的证据。二是从税法角度看,此物资难以区分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正常损失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律不再审批,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可,而非正常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由于事项的特殊性,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和税务部门对于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可能存在分歧,即使观点一致,也难以提供有效证明。甚至更糟糕的是,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企业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抵扣;而正常损失,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损失发生当期扣除。如果未在财产损失当期及时申报,可能招来税务机关偷漏税款的怀疑而给予处罚。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由于该原材料本身就是虚的,根本没有进项税可用于抵扣,因此,事实上也没有进项税可转出,从法理上说不通。

因此,此方法与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精神不符,与税法的实质性课征精神不符。

2、转入损益项目

既然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困难重重,有种观点认为,此问题的关键是“抹平”账务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存货和应付账款——暂估材料款,使资产负债表项目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就可以了。可考虑将存货与应付账款转入损益表项目。由于存货项目和应付项目金额相当,不会对会计利润的真实性产生多大影响。况且,此业务事项属于以前年度遗留问题,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暂估材料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原材料

此处理虽然恢复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不影响会计利润,但处理没有政策依据。从税务的角度看,性质基本同方法一:引起所得税纳税调整,申报依据和理由不充分。虽然不影响会计利润,但税务机关对无正当理由的原材料转入损益的部分可能不予承认。

3、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定义,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笔者认为,此业务事项完全是由于确认、记录出现错误造成的,符合会计差错的定义,按照此准则进行处理,既符合该业务事项的实质,又符合会计准则的精神。如果企业此类事项所涉及的金额不大,问题不严重,可以作为非重大会计差错处理;如果涉及金额较大,问题较严重,应该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差错形成的原因和更正方法,以及对其他项目的影响金额。

作为凭证处理,笔者认为直接用红字冲销就可以,即借记“应付账款——暂估材料款”,贷记“原材料”。如此处理同样会涉及税务问题,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中会认为是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出于谨慎性考虑,对此事项应提请企业权力部门审批,并聘请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对该业务进行鉴证,出具报告,作为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回避企业的税务风险和会计人员的会计风险。

通过对此事项的三种处理方法分析,笔者认为:(1)会计实务中在涉及到难点与热点问题的处理时,在处理方法上仍然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不能简单用会计科目去套用企业会计准则,形式上对的实质上并不一定就对,例如第一种处理方法;(2)一定要遵循基本的会计理论,要有理有据,脉络清楚,不能单单追求账面和报表的所谓“整齐”,例如第二种处理方法;(3)作为实务,一定要考虑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影响和对会计人员的影响,尽量使企业的成本损失降到最低,会计人员的从业风险降到最低。笔者在与许多会计人员商讨此间题时,部分会计人员就认为是简单的调整几笔分录,既不考虑税务问题,又不向企业权力机构汇报,自作主张,随意调整,根本就没有风险意识。对于一个会计人员来说,这是相当不谨慎和危险的。

三、存货暂估会计分录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何可靠计量存货的成本、如何做好库存管理自然成为重中之重。那么,对于由于付款不及时等多种原因,购入的存货常常出现的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为了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成本的需要,基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应对此类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

实务中由于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的不同以及会计人员的见解不一致,各企业“暂估入账”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下面,就跟大家聊聊存货暂估入库的相关问题。

1、存货暂估的基本概念

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

暂估也是指本月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

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

暂估业务简单的可理解为货到票未到的业务。

2、暂估的账务处理

暂估入库

【案例】

某公司购进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产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率17%),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 170元(含税)。

【解析】

借:原材料——A 1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 1 000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暂估回冲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①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A -1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1 000

②收到发票,做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A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 170

四、如何确定暂估金额?五大方法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用于在工程中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等费用的金额。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工程内容设置对于缩短经济文件编制周期、建立完整计价体系、实现高效招标过程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工程中,也出现了盲目确定暂估价工程内容与范围,随意估算暂估价金额等情形。过多的暂估价工程内容增加了分包工作量,延误了工程进度。后期对暂估价工程内容的大幅变化或相应工程价款的频繁调整,导致实际结算金额与暂估价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为此,工程管理人员如何有必要结合工程实际实施条件,站在全过程管理角度确定对暂估价工程内容。

1、经验值法

经验值法是指以近期已完成且暂估价工程内容结算金额与暂估金额差异不大的同类工程为参照,并按照同类工程暂估价单方造价直接估算本工程暂估金额的方法。对于最终结算金额与相应暂估价差异较大的,可在分析差异原因并适当修正后,直接确定本项目暂估价。该方法适用于例如专业内容一致、建设规模相似、建造工艺与难度相当的工程,相似度越高则估算准确性越高。

2、指标值法

指标值法是一种通过以一定数量相同或相似类别项目作为样本基础,在对暂估价内容单方造价数据进行综合,形成指标数据后再估算确定本工程暂估金额的方法。相比经验值法,一定数量相同或相似项目单方造价指标数据集中反映了宏观造价水平,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同类项目指标测算与积累工作十分重要,一方面为确保指标准确性须尽量选择相似度较高的项目进行测算,另一方面须重点关注样本项目结算金额与暂估金额平均差异水平,通过测算,反映出不同类型暂估价工程内容造价指标变化情况与浮动区间,结合差异原因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选定参照指标。

3、反推法

反推法是以造价控制“红线”即“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在确定项目造价控制目标值前提下,结合项目环境与条件,在对暂估价工程内容的可能变化做出估量并预留一定比例暂列金额后,最终确定暂估金额的做法。

4、成本法

成本法是从对暂估价工程内容所涉及成本费用组成角度确定暂估金额的方法,该方法着重考量了费用组成的完整性。暂估价包含了实施并完成该项工程内容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还包括规费、税金费用等。

5、询价法

询价法是针对暂估价材料、设备或其比重较大的专业工程,通过面向市场询价的方法,该方法找出不同市场条件下,材料与设备及安装费用真实价格水平,并进一步结合市场价格波动对未来时点材料、设备及安装价格进行预测,还可能结合市场信誉和占有率等评价指标对材料设备价格的影响,从而提出暂估金额,但须注意较大工程规模或批量采购条件下对单价的影响。与上述方法相比,询价法从市场规律出发,体现出了材料、设备价格的时效性特征。

五、固定资产按暂估金额入账,决算后有差异,需要调整吗

公司的建造的固定资产已按暂估金额入账,决算后与暂估金额有差异,是否需要调整入账原值和已计提的折旧?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公司可以按决算金额调整原入账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

五、年末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汇算清缴要不要做调整?

解答:

企业的暂估入库,在汇算清缴时要分情况进行调整,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l 发票于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拿到,且年前暂估与年后拿到发票的金额无差额时,无需调整;

l 发票于5月31号后汇算清缴结束后拿到,但年前暂估与年后拿到发票的金额无差额时,暂估无票支出要全额调增。

l 发票与暂估有差额的,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商品也还未销售出去的,汇算清缴前拿到发票的无需调整,汇算清缴后拿到发票的,暂估无票支出要全额调增;

l 发票与暂估有差额的,且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商品已经销售出去了的,5月31号前拿到发票的,可以直接把暂估与发票的差额冲减17年的主营业务成本,参与17年汇缴,不再调整16年的报表。

l 发票与暂估有差额的,且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商品已经销售出去了的,5月31号后拿到发票,16年汇缴时,暂估无票支出要全额调增。

五、企业取得的发票比暂估入账的少,在当年汇算清缴按暂估金额申报了,如何调整,如何申报?

解答:

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在主表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应缴未缴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该在暂估入库年度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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