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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会计制度》 - 北京代理记账

某上市公司《会计制度》 资讯 第1张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1 总则

1.1 概述

1.1.1 制订目标

为了适应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发展和管理要求,规范和统一公司各级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报告,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满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制定本制度。

1.1.2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1.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级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对于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向境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统一制度,分级实施”的原则,各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司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另行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1.2 会计基本假设

1.2.1 会计主体: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

1.2.2 持续经营:各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1.2.3 会计分期: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年度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31 日止,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各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历起讫日期按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2.4 货币计量: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境外子公司以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编制财务报表时折算为人民币。

1.2.5 会计基础: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1.2.6 记账方法:各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各境内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各境外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可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英文或所在国文字。

1.3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各企业在会计核算和提供财务报告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3.1 可靠性: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1.3.2 相关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1.3.3 可理解性: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1.3.4 可比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一是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二是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1.3.5 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仅仅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1.3.6 重要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重要性应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加以判断。

1.3.7 谨慎性: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同时也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1.3.8 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1.4 会计要素及计量属性

企业的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及利润。各企业一般应按历史成本计量各会计要素,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谨慎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

1.4.1 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1.4.2 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当前市场条件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1.4.3 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1.4.4 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本制度除特殊规定外,现值计算通常采用同期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

1.4.5 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2 会计政策

2.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库存现金、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包括金融机构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2.2 外币折算

2.2.1 外币交易及折算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为购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在资本化期间内予以资本化;其他汇兑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资产负债表日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2.2.2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境外经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股东权益中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境外经营的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与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境外经营的现金流量项目,采用与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处置境外经营时,将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在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导致持有境外经营权益比例降低但不丧失对境外经营控制权时,与该境外经营处置部分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不转入当期损益。在处置境外经营为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部分股权时,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2.3 金融工具

2.3.1 金融资产

2.3.1.1 金融资产分类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委托贷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包括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

2.3.1.2 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金融资产初始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资产后续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①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不考虑减值)所使用的利率。

②摊余成本: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确定:a.扣除已偿还的本金。b.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c.扣除计提的累计信用减值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对于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该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③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了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当其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3.1.3 金融资产减值

2.3.1.3.1 金融工具减值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除了按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金融工具损失准备的情形以外,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三个阶段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减值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第一阶段)。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未来 12 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若该工具为金融资产,下同)。

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②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第二阶段)。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③如果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第三阶段)。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但对利息收入的计算不同于处于前两阶段的金融资产。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其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也即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2.3.1.3.2 各类金融资产减值概述:

(1)应收票据:鉴于应收票据历史违约概率较低,应收票据的信用损失金额并非重大,因此暂不对应收票据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应收账款:按照简化模型考虑信用损失,遵循单项和组合法计提的方式。

①单项计提的判断条件为:a.单个客户单个项目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应收账款首先需单项判断其信用风险,如信用风险特征与相应组合法的风险特征不存在重大差异,则按照相应组合法计提预期信用损失;b.单项金额虽不重大(小于 500 万),但信用风险特征与相应组合法的信用风险特征存在显著差异的,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

②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组合 1:指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关联方应收款项组合,不计提坏账组合 2:按照业主性质分为政府部门及中央企业,海外客户,其他三类组合,每个组合区分账龄确定计提比例。计提比例为:

账龄 政府部门及中央企业 海外客户 其他

1 年以内 2% 6% 4.5%

1-2 年 5% 12% 10%

2-3 年 15% 25% 20%

3-4 年 30% 45% 40%

4-5 年 45% 70% 65%

5 年以上 100% 100% 100%

(3)合同资产:按照简化模型考虑信用损失,遵循单项和组合法计提的方式。

①单项计提的判断条件为:预期信用风险与组合存在显著差异;②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照 0.3%比例计提。

(4)其他应收款:按照简化模型考虑预期信用损失,遵循单项和组合法计提的方式。

①单项计提的判断条件为:a.单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首先需单项判断其信用风险,如信用风险特征与相应组合法的风险特征不存在重大差异,则按照相应组合法计提预期信用损失;b.单项金额虽不重大(小于 100 万),但信用风险特征与相应组合法的信用风险特征存在显著差异的,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

②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组合 1:指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关联方应收款项组合,不计提坏账组合 2:按照款项性质分为应收保证金、押金及备用金,应收代垫款,其他三类组合,每个组合区分账龄确定计提比例。计提比例为:

账龄 应收保证金、押金及备用金 应收代垫款 其他

1年以内 2% 3% 4%

1-2年 4% 7% 8%

2-3年 10% 13% 20%

3-4年 17% 20% 30%

4-5年 30% 35% 40%

5年以上 100% 100% 100%

(5)长期应收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以及其他金融资产:按照个别认定法,逐项评估信用减值损失并计提坏账。

2.3.2 金融负债

2.3.2.1 金融负债分类

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2.3.2.2 金融负债的确认与计量

各类金融负债计量方法如下: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一年期以内的有回购协议的短期债券和认股权证,其初始和后续计量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等相关交易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投资收益。

(2)应付款项

支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预收款项除外),且折现因素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均需考虑折现因素的影响。

(3)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收取的款项中如包含增值税,不应包含在合同负债中。

(4)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在借款实际到账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其产生的应付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5)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银行按揭方式购置资产,其按揭款也按长期借款核算,发生的利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6)应付债券

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发行的债券属于交易性金融负债并得到本公司批准,否则不论债券期限的长短,原则上都应该按如下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①对于普通债券,在债券发行时,发行费用与发行期间资金冻结产生的利息收入的差额,作为折溢价的一部分处理,在债券存续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相差不大的,可以采用名义利率计量。

②对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发行时,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在进行分拆时,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再从可转换债券的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发行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

初始确认后,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份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原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权益成份价值在债券持有人行使可转换权时,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可转换债券转换时不确认利得或损失。

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规定转换为公司股份时,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应按比例同时转销。

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7)应付票据

企业的应付票据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对于带息票据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尚未支付的票据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的成本。

2.3.3 衍生工具及套期保值

2.3.3.1 衍生工具,是指本制度所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等。

2.3.3.2 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2.3.3.3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

2.3.3.4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

2.4 存货

2.4.1 存货分类

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委托加工物资、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2.4.2 存货的确认与计量

2.4.2.1 各企业取得存货应当以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2.4.2.2 各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

2.4.2.3 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和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残料收入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4.3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2.4.3.1 各企业的存货应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可变现净值按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2.4.3.2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存货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2.4.4 存货盘点

各企业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至少在每年年末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成本或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2.5 长期股权投资

2.5.1 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及核算模式

2.5.1.1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公司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5.1.2 对子公司的投资,在公司财务报表中按照成本法确定的金额列示,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后进行合并;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5.2 投资成本确定

2.5.2.1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2.5.2.2 对于以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5.3 后续计量

2.5.3.1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5.3.2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以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5.3.3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公司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份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但本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且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 金 股 利 于 宣 告 分 派 时 按 照 本 公 司 应 分 得 的 部 分 , 相 应 减 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本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其中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部分,相应的未实现损失不予抵销。

2.5.4 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2.5.4.1 控制是指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2.5.4.2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本公司及分享控制权的其他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2.5.4.3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也不能够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5.5 合营安排

2.5.5.1 本公司根据其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将合营安排投资分类为合营企业及共同经营。

2.5.5.2 合营企业为本公司通过单独主体达成,能够与其他方实施共同控制,且基于法律形式、合同条款及其他事实与情况仅对其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5.5.3 共同经营为本公司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本公司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资产、负债、收入及支出。

2.5.6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当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2.6 投资性房地产

2.6.1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以出租为目的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6.2 本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与自用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一致的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

2.6.3 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自用时,自改变之日起,将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房地产存货或自用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自改变之日起,将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发生转换时,以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2.6.4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摊销)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2.6.5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计入当期损益。

2.6.6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

收回金额。

2.7 固定资产

2.7.1 固定资产确认及初始计量

2.7.1.1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临时设施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于办公用品,包括电脑、空调、打印机等更新使用较快,价格在 5000 元以内的,列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

2.7.1.2 购置或新建的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7.2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2.7.2.1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

2.7.2.2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列示如下: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8-35 5% 2.71-12.00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6-15 5% 6.33-16.00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5% 9.50-19.20

办公设备及其他 年限平均法 3-10 5% 9.50-32.00

2.7.2.3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2.7.3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3.1 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7.3.2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

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取得租入资产所有权的,租入固定资产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否则,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与该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7.4 临时设施折旧年限的确认方式

临时设施是指本公司为保证生产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储水池等设施;临时道路、围墙;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管线;以及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等临时福利设施。

临时设施折旧年限按以下方式进行确认:

(1)租赁土地上建造的临时设施,以租赁期和临时设施预计使用期限孰短原则确定;

(2)自有土地上建造的临时设施,以土地使用年限和临时设施预计使用期限孰短原则确定。

2.7.5 固定资产的处置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8 在建工程

2.8.1 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实际成本包括建筑成本、安装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2.8.2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自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2.8.3 当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2.9 无形资产

2.9.1 无形资产入账与摊销

2.9.1.1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等,以成本计量。

2.9.1.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按使用年限平均摊销。外购土地及建筑物的价款难以在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之间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2.9.1.3 软件软件按其预计的可使用年限以直线法摊销。

2.9.1.4 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

2.9.2 研究与开发支出

2.9.2.1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根据其性质以及研发活动最终形成无形资产是否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被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2.9.2.2 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计入无形资产成本:(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9.2.3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以前期间已计入损益的开发支出不在以后期间重新确认为资产。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

2.9.3 无形资产减值

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2.10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年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按预计受益期间分期平均摊销,并以实际支出减去累计摊销后的净额列示。

2.11 长期资产减值

2.11.1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2.11.2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2.11.3 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2.11.4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2.11.5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2.12 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

2.12.1 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和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等。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其中,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12.2 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本公司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本公司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于报告期内,本公司离职后福利主要是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年金缴费,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2.12.3 辞退福利

本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在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时和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预期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需支付的辞退福利,列示为流动负债。

2.12.4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的其他所有职工福利。

对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会计期间,将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在资产负债表日由独立精算师使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进行精算,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13 利润分配

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应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向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提交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并按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本公司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提取的盈余公积及基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利润,一并进行分配。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企业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6)发行优先股的,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14 预计负债

2.14.1 因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或亏损合同等形成的现时义务,当履行该

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预计负债。

2.14.2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因随着时间推移所进行的折现还原而导致的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增加金额,确认为利息费用。

2.14.3 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以反映当前的最佳估计数。

2.14.4 本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2.15 收入成本

2.15.1 收入的定义及确认

2.15.1.1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15.1.2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按 5 个步骤进行:

(3)确定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