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汇算清缴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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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缴已经开始,申报期限截止到3月31日。但是我到底该填A表、B表、C表哪一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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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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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样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02
适用对象
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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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期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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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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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样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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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03
报送期限
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03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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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样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02
适用对象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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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期限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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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Q1:哪些人应当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A: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温馨提醒
1. 实行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
2.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还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Q2:何时办理?
A: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Q3:通过网络渠道如何进行申报?
A: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上自行申报。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办税人员登录扣缴端后,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可在左侧选择“预缴纳税申报”、“年度汇缴申报”进行操作。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按钮进入申报界面,可进行“经营所得(A表)”、“经营所得(B表)”、“经营所得(C表)”申报。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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