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条解读!补缴个税不超过400元,免于汇算清缴的适用与不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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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解读】
1、适用主体: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2、适用情形:
1)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注意文件规定的是“收入”并非“收入额”);
2)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注意是小于等于400元)。
3、不适用情形: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得豁免。
4、豁免义务: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义务。
5、适用期间: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6、办理汇算清缴情形: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仍需明确的问题:
1、居民个人免于汇算清缴义务后未缴的个税(不超过400元)是否还要缴纳呢?
2、如果需要缴该如何补缴呢?我大胆猜测,可能就不用缴了,就当让利于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内容: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解读】
1、三类特殊人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有利于三类特殊纳税人的情况来汇算清缴。
2、为什么规定这个问题?
主要是全国各地对三类人员个税优惠政策力度不一样导致,国家将优惠政策的具体幅度和期限,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例如:
3、汇算清缴地点: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解读】
1、本条实际上是增加了”暂停纳税人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一种情形。原来在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两个文件中有暂停规定,但并没有这个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近日税务总局提醒,为减轻广大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如果您不进行修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您明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您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免对您及时、准确享受政策甚至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2、暂停扣除情形:
1)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
2)经税务机关通知
3)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
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存在时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关注:通过哪种途径来执行操作还需后续进一步明确。
3、恢复扣除:
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解读】
1、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2、第二条、第三条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7日
▎内容来源于东方税语,本文由秀财网(mat9016)编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