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文化创意设计服务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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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我公司是内资企业,准备在陕西成立一家文化创意设计服务子公司,请问从事文化创意设计服务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大成方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规定,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注:自2019年7月30日起,(二)和(三)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一类鼓励类第三十六项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中第7目为文化创意设计服务 。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准备设立的子公司位于西部地区,从事的文化创意设计服务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如果从事文化创意设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则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