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财务报表有效期最多延长3个月至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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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的规章修改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主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条款进行修改,将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修改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新办法自7月10日起实施。按照原有规定: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个月。截至7月10日,证监会发审委、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合计在审IPO企业737家,审核压力相当大,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延长IPO财务报表有效期确实很有必要。
按照原《首发办法》规定,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按照这一规定,每年 2 月 1 日起、8 月 1 日起都会出现审核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过期现象,导致发行审核进度受到影响,而每年 3 月份、9 月份新的财务报表编制后,又会出现企业集中提交补充材料恢复审核的情况,对发行审核平稳有序推进及新股发行常态化带来了一定影响,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完善相关规则,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证监会指出,本次修改是“为解决现行财务报表有效期规定带来的审核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过期,影响发行审核工作连续性的问题”。
证监会曾在202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对《首发办法修改决定》、《科创板首发办法修改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社会各界均表示支持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的改革,认为此项改革有利于新股发行常态化以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意见提出,建议强化审计截止日后审阅信息和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要求。经证监会研究,已采纳该意见,通过同步修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述要求。
与上述《修改决定》同时颁布的还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或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招股说明书,应充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 1 个月的,应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相关情况披露的截止时点应尽可 能接近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如果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应就该情况及其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充分分析并就相关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二、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 4 个月的,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期间 1个季度的财务报表;超过 7 个月的,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期间 2 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发行人提供季度经审阅的财务报表的,应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分析中以列表方式披露该季度末和上年末、该季度和上年同期及年初至该季度末和上年同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并披露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若该季度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或上年同期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应披露变化情况、变化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相关风险。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提醒投资者,发行人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如有)及经营状况。
三、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主要包括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预计情况、同比变化 趋势及原因等;较上年同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分析披露其性质、程度及对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发生较大不利变化,或经营业绩呈下降趋势,应在风险因素及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相关风险。
四、为向投资者及时提供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所需信息,4 月 30 日之后公告招股说明书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板块, 4 月 30 日之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以及正在履行注册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板块,4 月 30 日之后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就该等财务报表出具审阅意见的,应当切实履行审阅责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经审阅财务报表与对应经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差异原因、性质及影响程度。
六、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切实做好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相关结论,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详细说明核查的过程、了解并收集到的相关情况,得出结论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就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出具核查意见。
本文来源:梧桐树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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