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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一定要看的8个问题!(包含热点问答) - 北京代理记账

汇算清缴,一定要看的8个问题!(包含热点问答)

2021-04-01上一篇 : |下一篇 :

汇算清缴,一定要看的8个问题!(包含热点问答) 资讯 第1张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北京国税、上海国税、甘肃国税

1关联企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食品企业为营业员报销办理健康证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该项费用可以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稳岗费补贴企业所得税需要确认收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稳岗费补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文件第一条的三项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股东向企业捐赠资金,企业接受这部分资金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如果企业接受股东捐赠的资金计入资本金的,不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作为收入处理的,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取得会计本科学位,企业报销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6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偿债,原债务金额大于非货币资产的价值,差额部分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7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自建的房屋暂时没有取得工程款发票,但房屋已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相关热点问答

1. 问:2017年计提了职工教育经费但是没有使用,在2018年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也未支付,2017年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我司总部在北京,厦门是独立核算的福建分公司,北京总部有做所得税清缴汇缴,这样厦门这分公司是否也需要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机构已预缴税款后,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和退库手续。因此,就地预缴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必须进行年度申报。

3. 纳税人当年度发生职工薪酬支出、捐赠支出或特殊行业准备金支出,但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是否需要填写相关纳税调整表?

【答】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捐赠支出(含结转)或特殊行业准备金支出,无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都需要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或《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4.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5.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现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按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方法和顺序确认收入。

6. 纳税人2016年前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自2017年起改为查账征收,该纳税人在核定征收年度购入的存货、固定资产在以后查账征收年度发生对外出售和计算的折旧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7. 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公司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8. 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是否可以准予税前扣除?如果准许,因商超是强势客户,只提供收款收据,此种情况是否准许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经济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允许据实税前扣除。收款收据不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9. 劳务派遣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员工派遣到实际用工企业工作,劳务派企业在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时,是否包含派遣出去的员工人数?

【答】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但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10. 小规模纳税人没收入,利润为负数,是否要报送企业所得税年报呢?

【答】凡在2017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7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1. 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从上述规定看,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当包括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和不征税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对扣缴或代征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 我公司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给供应商,与供应商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承担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息,但由于银行只能开具供应商的贴现息凭据。请问:可否凭该贴现息票据的原件及协议还有供应商开具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承兑汇票贴现息应当由承兑方负担,开具方与承兑方约定承担贴现息的,应当以双方之间的协议和发票作为合法税前扣除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