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5天!这项个税汇算清缴千万别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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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什么时候结束?
1.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底结束!3月底!3月底!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结束!
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6月底结束。
个体户们注意啦!
距离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结束只剩最后五天了!!
汇算清缴的个人综合所得有两类,一个是经营所得,一个是综合所得。
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使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进行申报;
2、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使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申报;
3、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如何判断是否取得经营所得?
所有的经营所得都需要汇算清缴吗?
1.对于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2.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需要做年度汇算清缴,只需要做预缴纳税申报。
取得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个注意点:
①根据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合伙企业是不能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
②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十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③根据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得经营所得如何做汇算清缴?
举例:个体工商户刘某,2019年取得营业收入196万,营业成本112万,税金及附加8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
营业费用:12.5万(其中业务宣传费5万,其他营业费用7.万);
管理费用:22万(其中业主刘某的工资薪金4.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12.8万,职工福利费:1.2万,业务招待费:3万,其他管理费用:0.2万);
财务费用:0.3万;其他支出:0.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
刘某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
2019年,刘某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1.248万(养老0.96万,医疗0.288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1.2万,住房贷款利息1.2万)。
解析: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196-112-8-12.5-22-0.3-0.5=40.7万。
职工福利费调整:扣除限额=12.8×14%=1.792,实际发生额1.2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宣传费调整:扣除限额=196×15%=29.4,实际发生额5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调整:3×60%=1.8万,196×5‰=0.98,调增=3-0.98=2.02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1)业主工资4.8万;(2)行政性罚款支出0.5万;(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40.7+2.02+4.8+0.5+3-6-1.248-3.6=40.172万;
应纳税额=40.172×30%-4.05=8.0016万;应补缴税额=8.0016-3=5.001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