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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不做税务筹划的后果 - 北京代理记账

海外公司不做税务筹划的后果

2021-04-01上一篇 : |下一篇 :

海外公司不做税务筹划的后果 资讯 第1张

古人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说的就是一个“”字。

当今的中国企业及个人去海外投资设立公司的不计其数,投资几乎涵盖了世界的任何角落,只要有人的国家就有中国人,一点也不夸张。但是中国企业有个习惯,投资之想到的是企业如何盈利,而往往忽略了或认为没必要或侥幸心理而不做税前筹划,只想着如何逃税,久而久之,其后果的风险随着你的利润越大,风险就越大。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简单来说,合法是税务筹划的前提。税务筹划的目的不是帮助客户避免交税,而是合理合法的将个人及家庭的整体税务负担通过一些法律安排而寻求到一个节税机会。

以下我们通过一些案列来了解下:

案例1

(以下简称“创维数码”)是黄宏生创立得创维集团的龙头企业。2000年4月,创维数码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代码0751)。2001年6月,创维数码正式收到香港税务局通知,称其属下的深圳-RGB电子所收取的技术顾问及管理费用收益,须按香港所得税评估,而创维集团对该项收益一直按香港以外地区税率处理。根据计算,香港税务局将追收1995~2000年间的共约1.73亿港元税款。

2003年5月,创维发布公告称与香港税务局就税款征收方面纠纷达成和解,创维方面将向香港税务局缴纳约6425万港元,创维负责补交1762万港元,而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则负责余下的4663万港元的补交税。

案例2

某企业在新加坡5年赚174万8058元,却向税务局呈报44万4633元,少缴17万2261元所得税,今天被判罚款和罚金共36万2022元。

案列3

新加坡数码打印公司Media Grafix,被指控滥用PIC优惠政策,被下令处以$5,000 罚金以及逃税金额四倍数额的罚款$48,704,共计$53,704。

案列4

一名新加坡独资经营者在一年来少报128万元收入,逃税超过24万元,结果被判六个月监禁和缴交74万零978元的罚金,相当于他逃税额的三倍。

根据案情,被告是独资经营者,他主要负责为向SMS Machinery私人有限公司购买机械的顾客,提供申请生产力与创新优惠计划津贴(Production and Innovation Credit,简称PIC)的咨询服务

基于机械种类和申请津贴的不同,他一般收费500元至4000元,但他却少报其中大部分的收入。调查显示,被告在2015年至2016年间,赚取超过159万元,他却只申报约31万6565元,其余的128万零895元则未申报当局,从中逃税24万6992元。而新加坡国内税务局也提醒了广大民众,逃税是十分严重的罪行,新加坡当局将坚定的查控逃税者。任何人一旦被指控逃税,都可能面临坐牢或罚款可高达相当于逃税额四倍的罚金,或两法并行。

案列5

毕马威逃税事件号称美国第一大税务案件。约从1996 年开始,毕马威(KPMG)开始集中了人力和财力大力向客户推荐兜售“避税产品”。这些产品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最为常用的债券相关发行溢价结构解决方案、外国杠杆投资项目、离岸投资组合策略和公司贡献战略组合策略。按照IRS的认定,这些产品涉及的许多规则可能属于滥用或非法避税手段。从2002年开始,毕马威就开始陷入避税调查的漩涡。司法部称,毕马威的所作所为使国家税收遭受了25亿美元的损失

案列6

美国亿万富翁某软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 Robert Brockman 被美国国税局查税并指控7项偷税漏税罪,6项瞒报美国以外在百慕大、BVI等地区的离岸金融账户和银行账户,20项基金架构金融电信诈骗和虚构债务罪,2项涉及洗钱罪,1项跨境洗钱罪和销毁证据罪,涉案金额高达20亿美元,是美国历史上打破记录的精心设计离岸架构逃税案件,设计的海外基金结构、信托结构等都被美国国税局发起犯罪调查时全部穿透,用美国国税局的话说:在我们税务调查员眼里没有什么复杂的架构可以逃避法眼,敦促有美国以外海外金融账户的美国纳税人赶紧披露申报,瞒报后果严重,后果自负。

案列7

上海意讯网络信息科技公司利用法定代表人刘某,刘某曾以公司的名义,与3家日本公司签订过软件开发和技术维护服务协议,利用刘某个人4个境外银行账户收取境外服务款项达1.7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300万元),而未申报纳税,以隐匿公司收入的逃税被上海国税追缴税款上百万元。

案列8

2015年海口市国税局成功追缴单笔非居民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4.55亿元,创海南省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新高。

本案涉及海口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拟被其外国股东转让,即股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为境外非居民企业。

该股权交易涉及一大型房地产项目,交易金额和涉税金额巨大、交易项目包含股权和债权、股权转让外方股东组织结构复杂、被转让企业的股权变动次数多且存在股权纠纷。

具体事由:中国A公司将收购新加坡某企业旗下的一房地产项目,交易总金额为105亿元人民币,是当时国内金额最大的商业地产大宗交易。该房地产项目的所有人是B公司,B公司90%的股权由海南C公司控制。该项交易通过A公司设立在境外的子公司从新加坡某公司手中收购其持有的海南C公司100%股权的方式来实现。

那么,如何才能规避税务风险,第一步就要搭建海外公司架构,需要了解请参阅: 多层海外投资架构可以这样搭建。 欧美科技企业为何热衷“双层爱尔兰公司”架构?业为何热衷“双层爱尔兰公司”架构?

如果发生被所在国或地区查到,其后果是:

中国香港

香港的税收法律集中在一部《税务条例》中, 税收征管法律条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80条-82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分为三个等次

处罚和刑罚:对违法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有明确的区分界定,不仅仅以少缴税款的数量多少来区分违法和违法犯罪。

●(1)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第82 A条的规定处理,本条规定“无合理辩解”造成漏报少报纳税资料的,税务局将对其评定少缴税款三倍以下的补加税。

●(2)犯罪但只处以罚款的按照第80(1)条的规定处理,本条规定“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税务局有关通知办理或不遵照上诉委员会传票出席聆讯的各种行为,即属犯罪,分别处以3级、4级和6级罚款,如果该犯罪行为造成少缴税款的,另处以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

●(3)构成犯罪并须处以监禁和罚款的犯罪,按照第82(1)条的规定处理,本条对“蓄意逃税或蓄意协助他人逃税”,具体规定了7种行为。其中,按照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3级罚款,以及处以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另可处监禁6个月;按照公诉程序定罪,可处以5级罚款,以及处以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另可处监禁3年。

新加坡

为了严惩逃税行为,税法对各种情况的逃税规定了严厉的惩处条例。如对申报不实,故意匿报收入者,罚款一千新元,或判坐牢六个月(此条也适用知情不报者);对提供假表格和假资料给税务机关的,经发现,罚应报收入一倍或二倍的罚款,同时判坐牢六个月;对逃税的,罚应缴税款的三倍罚款,同时还要另罚一万新元和判坐牢三年,如发现有人协助逃税人逃税,对协助人处以与逃税人同样的处罚;对任何人妨碍或刁难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税务侦察的,罚款一千新元或判坐牢六个月。影响极坏的案件,由税务署起诉到法庭,法院依法惩处。对控上法庭的逃税案件,可广造社会舆论,搞得逃税者声名狼藉,甚至个别的还会被处以鞭刑,以儆效尤。

美国

美国的逃税罪规定在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201条,该罪属于重罪,是美国税收犯罪规定 中最为严重的一条。

1、刑罚:犯此罪者会被判处罚金、监禁,或者两者同时判处。

根据该条款,任何人(不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任何方式故意逃避纳税的都是重罪,触犯该罪的行为人除了要接受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还会被处以5 年以下监禁,或个人25万美金以下罚金(单位50万美金以下罚金),或者二者并处。

2、行为:必须为主动的积极行为。

必须是逃避纳税的主观意图且施行了积极的行为才能构成逃税罪。为了少纳或不纳税,只是未递交纳税申报的,不构成逃税罪,可能适用其他轻罪。

3、处罚阻却事由:主动披露政策

美国联邦税务局在1992年正式发布声明,满足以下条件的主动披露行为将不会被提起诉讼:

●(1)行为人的所有收入均为合法收入;

●(2)在刑事调查程序启动之前,向联邦税务局如实告知未申报税款的事实;

●(3)真诚的与税务机关合作,并递交真实申报书以确定应纳税额;

●(4)补缴所有的应纳税款。

《联邦税法典》中没有关于主动披露效力的规定,即主动披露并不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效力,其性质仅仅是美国财政部及联邦税务局的政策性规定。

公司架构的设立和税务筹划是件专业的工作,需要熟悉当地的公司和税务条列方可完成,有需要的企业和人士可以联系世诚国际(香港、澳门、新加坡、美国、英国、BVI、开曼等各个地区的代表,我们会按你的企业背景、投资项目及地区出具符合您的愿景又不违背所在国的公司及税务条列,有效地、合理地规避税务风险,从而最大化的节流公司的所谓应该上交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