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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棵树:财务管理制度(2017年4月修订) - 北京代理记账

三棵树:财务管理制度(2017年4月修订) 资讯 第1张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17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 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达到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按照现代企业制 度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以合理的成本、资 金投入,优化的资源配置,达到盈利目标最大化,资本运营最优化,获利能力和 股东财富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 度,通过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来合理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的反映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为了体现以产权为依托的母子公司关系,公司实行“会计政策统一 制定,经济业务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凡公司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 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均纳入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 计方面的制度,同时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和要求。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和董事长负责,根据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授权,对公 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其它财务问题决议; (三)审议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拟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 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其它重大财务处理方案并报董事会讨论; (四)审议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监督拟订的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方案, 1 / 10 并依照董事会决定设置财务机构; (五)审议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拟订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 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政策;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称“分管副总”),根据 公司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部门经理,支持并保障财务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 (七)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财务收支事项; (八)董事会、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七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分管副总),对董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负责, 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财务负责人为非董事会成员); (二)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组织制定财务规划;负责指导财务系统制定和完善 财务会计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公司重大财务事项、业务问题的决策,包括参与制订企业年度经营 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参与重大投资等业务问题的决策等; (四)主持编制年度资金使用及运作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方案;执 行重大资金调度工作,检查计划实施情况; (五)根据经营目标,指导相关人员编制财务预算;审核财务预算、成本计划、 利润计划,监督企业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指导财务总监定期组织财务决算; (六)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筛选,可行性分析以及投资决策过程; (七)参与公司的收购,联合,兼并,资产重组及上市策划等资本运营; (八)授权财务总监组织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查财务收支; (九)负责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 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第八条 本公司设财务总监,对总经理、分管副总负责,对公司财务行使下 列职权: (一)协助分管副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财务工作。 (二)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对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财务预算、 资金运作等各项工作进行总体控制,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2 / 10 (三)根据中、长期经营计划,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工作计划与控制标 准并将各项预算指标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组织各部门、各子公司编制财务预算并汇总,上报 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核,审批后组织执行,并监督检查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监控、预测现金流量,监测各公司各项财务比率,确定合理的资产负债 结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六)负责组织公司成本管理工作,组织进行成本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工 作。 (七)及时汇报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及各项财务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为 公司决策层提供财务分析与预测报告,并提出支持性的建议。 (八)对公司各项物资的使用、管理进行分析总结,会同生产部门制定物资消 耗定额,并及时调整和控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及时组织统计应收帐款外欠 情况,督促相关工作。 (九)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负责组织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报告的编制、 分析及解释,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十)协调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财务部经理的考核、推荐审核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并报送分管 副总经理批准。向分管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提出有关任免建议。对违反公司财务 管理条例的员工有处罚建议权; (十二)完成总经理、分管副总授权处理的其它财务收支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经理对财务总监负责,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经理对所在 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负责(北方片区的子公司财务工作受北方片区财务督导的 指导),在其领导下对所在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所在公司财会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和制度; (二)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管理要求,遵照国家有关财经管理制度,拟订 并实施财务管理办法(细则)及其它相关财务规定,组织会计核算以及编制会计 报表和财务报告; (三)组织编制和执行所在公司各项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等,拟订并组织 3 / 10 实施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四)在授权范围内审核所在公司日常财务开支; (五)审核、签署所在公司财务报告,对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协调所在公司财务部与其他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检查财务预算 执行情况,统筹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开展经济活动分 析,督促各单位降低成本、节约支出、提高效益; (七)依法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制止和纠正违法和违纪行为,依法维护 所在公司权益,保护所在公司财产安全、完整,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 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 (八)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对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和所在公司规定、侵 犯公司和所在公司权益的行为,有责任及时向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 经理、董事长报告。 第十条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统一由公司在其股东大会、董事会 规定的权限内行使,各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 形式的担保。 各下属单位或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依据本制度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 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要 求,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对外结算,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的要求运作。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业务应在会计事项发生的当日编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做到日清月结。月末须将公司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未 达款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转账支票等结算票据由专人保管;银行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建立现金 4 / 10 支票、转账支票申领和使用的审批和签收登记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票据编号、 领用人、收款单位、金额。 (四)支付款项按相关业务授权和公司规定程序办理。 (五)不准用白条抵库。 第十三条 应收款项管理 (一)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定期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建立对账制度,并督促相关部门清理和催收, 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二)应收票据的管理 收到的应收票据应按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要求核算,设置必要的明细账,票 据办理贴现时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存货管理 (一)本制度规定的存货包括:库存的、加工中的、在途的各类材料、商品、 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二)存货采购一般必须签订购货合同,并实行审批制度。 (三)大宗材料的采购实行采购评审制度。 (四)存货的入库必须严格履行检验、验收制度,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质量等要逐项核对,并及时入账。 (五)存货的发出必须按规定办理,及时登记仓库账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六)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运输、付款等职责必须严格分离。 (七)低值易耗品领用采用“一次摊销法”。 (八)存货的日常核算,要做到及时、准确,要能即时反映存货的流转动态。 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要及 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 (一)将本公司的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转移到工商局批准开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中的业务,列作长期投资进行核算。 (二)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必须执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及时正确 处理相关投资收益。 (三)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投资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办理财产转 5 / 10 移的账务处理。对投资金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在50%以上(不含50%),或 投资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且有重大影响的,其经营状况应纳入本公司的合 并报表范围。 (四)按时收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每年对被投资企 业的经营状况要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编制旨在预测与控制固定资产规模和合理运用资金的年度预算,对实际 支出与预算之间的差异以及未列入预算的特殊事项,要履行特别的审批手续。 (二)严格控制经批准的技改、大修、更新等项目预算。公司财务部门应参与 工程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评价、分析。 (三)除固定资产总账外,还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登记卡,按固定资产 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均应有 原始凭证。固定资产折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确定、残值率均应根据有关制度 执行。 (四)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凡不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作收益性 支出并计入当期损益。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投资转出、报废、出售等要按国家规定和公司制 度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六)固定资产每年应进行定期的盘点、清查,验证各项资产的真实存在。 (七)固定资产建立维护保养制度,以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的因素而遭受损失, 并建立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制度,以保证其使用寿命。 第十七条 负债管理 (一)应付账款的核算制度: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发生采购业务通过本科目 核算。本科目按供应商设立明细账,暂估入账的应在实际结算将原暂估数冲回。 (二)应付工资的核算制度:按公司计税工资标准核算,公司代扣代交个人所 得税并列入计税工资额。 (三)应付福利费的核算制度:本科目核算范围内容较多,财务部门要严格把 关,原始凭证和自制凭证签核手续要齐全,严格执行有关的报销制度。年末若出 现借方余额,则全额结转到管理费用,列入当期损益。 (四)预提费用核算:主要包括借款利息、有关货物的运输费用和大修理费用 6 / 10 的计提。 (五)应付利润:根据公司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决议,计入本 科目贷方,支付时计入借方。 第十八条 收入和成本管理 (一)营业收入的确定符合法定要求,营业成本和费用与营业收入相配比。同 样,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相配比。 (二)为了正确的核算产品成本,对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公司及下属控股子 公司根据本公司特点建立健全成本核算方法和控制制度,将生产控制和成本核算 有机结合起来。 1、建立健全原始记录,严格执行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制度。 2、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成本、费用的开支,不能任意预提和摊销。 3、各成本项目的核算、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结转遵循一贯性原则。 (三)成本资料是公司的机密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其他单位、部门提供。 (四)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须符合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发生的费用按会计制度 规定的科目进行分类和归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目标是: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支持业务发展;控制 资金风险,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应体现效益优先和有偿使用原则。 第五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各公司编制年度销售收入、成本 费用计划,财务部对预算进行跟踪,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编制 预算的目的是加强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董事会确定的经营规模和利润目标, 分别确定销售预算、生产预算、费用预算、资金预算等,并据以编制预算利润表 和预算资产负债表和预算现金流量表。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基于节约费 7 / 10 用的要求,编制部门的费用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上报的预算均需经上报公司(部门)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掌握和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根据需要对预 算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向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义务。企业财务人员要熟练掌握有关税务政 策,积极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投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经济业务的税 收筹划。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足额履行纳税申报义 务。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严格执 行,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公允性、真实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对象是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以及反映 该活动信息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其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财务制度情况; (二)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三)财务风险分析。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的方式分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审计等。定期检查即每 年一至二次对下属单位进行检查,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执行 情况以及对其他经济活动会计事项的检查。 第三十条 检查工作由公司审计机构组织,公司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如有必 要也可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 员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上述人员不配合或阻碍检查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检查过程和结果必须形成书面报告。检查结果必须向被查单位 8 / 10 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通报,需要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现象,按政府规章 制度和公司有关规定,分别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做出处罚。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不得向无关人员任意扩散检 查目的、内容和结果。 第八章 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 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办理离职、调动手续。 (二)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 当登记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 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 印章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 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 移交的一切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其中:现金要根据会计账薄记录余 额清点,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薄记录一致,面值不一致的数量 (张数)要点交清楚;银行存款余额要与对账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 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要将财务电子数 据及操作情况移交清楚。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同时, 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四)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时更换保险箱密码。 (五)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 进行。 (六)移交人对自己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 9 / 10 (二)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 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需要暂由财 务部门保管三年后再移送公司档案部门保管。 (三)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 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四)会计档案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需经领导批准,不得拆散原卷并应 及时归还。 (五)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财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参见 《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六)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财务部门鉴定, 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销毁。 (七)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财务部门共 同监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可以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订更为具体的单 项财务管理规定并具体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