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与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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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利用上述政策将利润留在投资公司,通过借款的方式取得公司未分配利润。
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股息以后,应尽量延长持有股票的时间,以减轻上市公司股息的税收负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次。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实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方法,如能将财产租赁所得多分几次,使得每次财产租赁所得均低于4000元,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税率。由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已经降低至5%,对于长期经营的财产租赁而言,由公司作为经营主体更能起到节税的效果。
纳税筹划案例1
2018年12月10日,沈女士购买了甲上市公司的股票。2018年12月30日,沈女士获得了甲上市公司的股息10万元。
沈女士有三种持股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沈女士在2019年1月10日之前转让甲公司的股票;
方案二,沈女士在2019年1月11日以后、2019年12月10日以前转让甲公司的股票;
方案三,沈女士在2019年12月11日以后转让甲公司的股票。
仅考虑该10万股息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在方案一下,沈女士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0×20%=2(万元)
在方案二下,沈女士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0×50%×20%=1(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1-=1(万元)
在方案三下,沈女士免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1万元。
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2万元。
纳税筹划案例2
关先生将某商场的一层对外出租,年租金为36万元。
关先生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商场一层整个出租给某公司,月租金为3万元;
方案二,将商场一层出租给10家个体工商户,每家每月租金为3000元。仅考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在方案一下,
关先生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0000×(1-20%)×20%4800(元)
在方案二下,
关先生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000-800)×20%×10=44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48004400=400(元)。
文章来源:税收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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