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会计师财税筹划之基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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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增值税的13个企业纳税筹划,今天是最后一篇,你学会了几篇?敬请期待下一个税筹系列专题,基于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学会其中一二,不但可以帮助你的企业节税增利,还可以使你的财税实操技能得到较大提升。
纳税筹划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 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纳税筹划案例【例3-15】
2009年8月25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提供了大连金牛案例: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金牛)是东北特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特集团)控股子公司,于1998年7月28日成立,股本30053万元,主要经营钢冶炼、钢压延加工。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原因如下:
东特集团由大连金牛股份、抚顺特钢股份和北满特钢集团三大部分组成,集团除持有大连金牛40.67%的股权外,还持有上市公司抚顺特钢44.88%的股权、北满特钢59%的股权。大连金牛、抚顺特钢和北满特钢的经营范围都是特殊钢冶炼、特殊钢材产品压延加工业务,集团内部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大连金牛和抚顺特钢又同为上市公司,集团内部存在多个上市公司,互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与上市公司监管的有关规定相悖。东特集团为消除集团内部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整合内部上市公司资源,向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进行资产重组,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009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大连金牛实施重组。
重组步骤如下
第一步:转让股权至中南房地产。
东特集团以协议方式将持有的大连金牛9000万股股份转让给中南房地产,股份转让价格为9.489元/股,股份转让总金额为8.54亿元,东特集团应收中南房地产8.54亿元。转让完成后,东特集团仍持有大连金牛32233330股股份。
第二步:转让资产至东特集团。
大连金牛将原生产的全部实物资产及负债、业务及附属于上述资产、业务或与上述资产、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东特集团。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出售资产作价为115 992万元,东特集团以现金形式支付30591 万元,其余部分形成大连金牛应收东特集团85401万元。
第三步:向中南房地产发行股份及购买资产。
大连金牛以“定向增发”的形式向中南房地产发行478029484股股票,每股7.82元,增发股票金额3738190564.88元,中南房地产以资产作价4592200564.88元注入大连金牛,注入的资产作价超过增发股份金额85401万元。
至此,东特集团出让股份给中南房地产形成的应收款85401万元, 大连金牛整体出让全部资产及负债给东特集团形成的应收款85401万元,大连金牛购买中南房地产注入资产形成的应付款85401万元,上述往来款项通过抹账互相抵销。
第四步:东特集团成立新公司并注入资产。
东特集团于 2008 年成立新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连特钢),承接大连金牛原有的全部生产经营业务。大连金牛与东特集团、大连特钢已与交割日2009年5月31日签署了《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移交协议》,并已向大连特钢移交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
资产转移中的会计处理:
1.大连金牛将全部资产转到东特集团
借:其他应收款——东特集团 3694568840.32
贷: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30591万元)3694568840.32
借:各项负债 2504208598.66
贷:其他应收款——东特集团 2504208598.66
调整后,大连金牛报表列示三个科目:货币资金30591万元、其他应收款884450241.66元(合同额为85401万元,差额30440241.66元,主要为近期新增利润数)、净资产1190360241.66元。
2.东特集团将收回的大连金牛资产投入到大连特钢
借:长期投资——大连特钢
贷:长期投资——大连金牛投资收益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3.大连特钢收到东特集团投资
借:各项资产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各项负债
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转移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筹划方案
经过上述步骤最终实现了中南房地产“买壳上市”,东特集团将大连金牛的上市公司资格转让给中南房地产。东特集团收回大连金牛原有的资产和生产经营业务后再全部转移至大连特钢继续经营。根据协议和审计报告,大连金牛2009年5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显示,本次资产重组涉及大连金牛资产总额3694568840.32元,上述资产发生了两次转移:
一是大连金牛将原生产的全部实物资产及负债、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产、业务或与上述资产、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东特集团。
二是东特集团将大连金牛转让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产、业务或与上述资产、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再投资到大连特钢。在此期间东特集团对大连金牛转来资产中的部分设备进行了评估并产生增值。
企业认为,第一次资产转移是大连金牛整体转让全部资产及债权、负债、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产、业务或与上述资产、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给东特集团,属于企业整体转让,不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认为,大连金牛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各项业务应适用如下税收政策:
(1)对大连金牛将资产转让给东特集团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大连金牛将资产转移给东特集团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所述的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行为,应当对其征收增值税。
(2)对东特集团将资产注入大连特钢的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东特集团将资产注入大连特钢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3)对其转让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按照不同时段适用税收政策
对企业资产转移过程中涉及的2004年7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上述资产重组是2011年3月1日以后进行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
纳税筹划案例【例3-16】
甲上市公司准备与乙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甲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均转移给乙公司,乙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给甲公司,双方互不支付差价。已知,甲公司名下的货物正常销售额为5000万元,乙公司名下的货物正常销售额为4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原计划各自按照资产销售的方式来进行税务处理,请对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交易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按普通资产销售来进行税务处理,不考虑其他税费,仅销售货物部分就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4 000)×16%=1 440(万元)。
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在资产重组的框架下开展资产置换并按照相关规定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则可以享受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免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440万元。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下一个税筹系列专题,基于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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