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不延期!3月31号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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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和最近发现,朋友圈里面好多小伙伴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但也有很多小伙伴并不着急,觉得6月30日才到期呢。
小和需要提醒的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31日结束!不是5月底,更不是6月底!
【提示】
以下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但结束日起不同,大家一定要分清,不要漏报漏缴!
1、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31日结束!不是5月底,更不是6月底!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结束!
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今天小和来给大家分享一下,3月31日结束的个人所得税中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中的一些问题。
哪些人需要按照取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有:
1. 个体工商户业主;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3.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4. 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服务活动的个人;
5. 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
6.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需要提示的是,对于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1、第一步: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2、第二步:计算个人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或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第一步计算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经营所得。不重复算!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有约从约;没约定的平均。
3、第三步:确认是否有综合所得(注: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若无综合所得,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若有综合所得,已在综合所得中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不能重复扣除。
4、第四步:查找适用税率
5、计算应纳税额
举例计算
小和是个体工商户“小和五金店”的业主,2020年“小和五金店”的收入为30万元,成本、损失等共计20万元。小和另外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在综合所得个税汇算清缴时,已经扣除了时,已经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那么小和2020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怎么计算呢?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步:计算小和个人的经营所得,即为“小和五金店”的应纳税额10万元
第三步:确认是否有综合所得,小和的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已经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了,那么小和在此就不能重复扣除,即小和的应纳税额还是10万元。
第四步:查找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小和的该10万元的经营所得对应的税率为20%。
第五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万元×20%-10500=9500元。
因此,小和2020年度在“小和五金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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