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私募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版-上)PE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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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SuperG根据近年来基金产品设计、税务筹划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公开的以及非公开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地的政策内容,从关注度、政策稳定性、优惠力度及操作便利性等角度出发,为广大基金从业人士提供如下政策介绍及实操适用解析,欢迎交流和探讨。
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
(一)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海淀
1.适用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②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③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
④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⑤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到位;
⑥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
⑦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2.优惠政策:
①落户奖励: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其中: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②资金补助: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补助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助80万元人民币。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以外企业:按上述补助标准7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补助后又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30%的额度再次申请。
3.政策依据: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0号》,自2010年8月9日实施)。
上海市
(一)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限于货币出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该通知自2011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2日,该文已失效,内容仅做思路指引)。
说明:根据所收集的浦东新区、徐汇区、宝山区、嘉定区等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上海全市的金融类企业基本无法注册,所以相关优惠政策对拟新设企业无法适用(仅针对之前已注册成立的私募基金适用)。
深圳市(市级、光明新区、盐田区)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落户奖励:
①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②购置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①《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生效日期2010年7月9日)。
②《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生效日期2010年12月4日)。
深圳—盐田
1.适用条件:
①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③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区级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补贴,且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2)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可享受前3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形成的区级财力100%,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3.政策依据:
《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促进办法(暂行)》(自201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光明新区
1.适用条件:
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
①对于公司制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5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②对于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8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40%的金额予以奖励;对于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五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4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③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新区实得部分的5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④企业退出其投资于光明新区本土企业的项目的,新区以相当于其退出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GP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一次性予以奖励;企业将其投资于外地的企业迁来新区的,其退出时享受相同的奖励。
(2)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其当年在新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60%予以奖励;投资经理、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其当年在新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
(3)落户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区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20%的补贴。
3.政策依据:
《光明新区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暂行规定》(自2013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本文作者:西政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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