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2021-04-01上一篇 : 香港公司注册条件及流程|下一篇 : 上海软件科技公司注册流程

|
1 |
会计机构 |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
|
2 |
会计机构的设置原则 |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
3 |
||
|
1.行政许可 |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
|
2.业务范围 |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注意】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记忆提示】会计干嘛他干嘛,但内外有别。 |
|
|
3.双方义务 |
委托方(单位) |
|
|
“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
遵守法规,按委托合同办理业务 |
|
|
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
|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
二、会计岗位的设置
|
1 |
会计岗位 |
2.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
|
2 |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
1.按需设岗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注意】无“多人多岗”。 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注意】出纳并非所有账簿都不能登记,除特种日记账必须由出纳登记外,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3.建立轮岗制度 |
三、会计人员
|
1 |
会计人员的任用 |
1.一般会计人员 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4.反省一辈子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
||||
|
2 |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
1.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注意】只需在不定项选择题中适当关注。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配偶亲关系。 |
||||
|
3 |
会计工作交接 |
【总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1.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2.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交接责任 |
||||
|
4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
|||||
|
1.会计专业职务 |
高级职务 |
|||||
|
中级职务 |
会计师 |
|||||
|
初级职务 |
||||||
|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驾照) |
级别 |
取得 |
||||
|
初级资格 |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
|||||
|
中级资格 |
||||||
|
高级资格 |
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
|||||
|
3.聘任 |
职务 |
满足条件 |
||||
|
会计师 |
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助理会计师 |
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 |
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 |
||||
|
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 |
||||||
|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 |
||||||
|
会计员 |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会计人员 |
|||||
|
5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1.谁应当参加 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2.教育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包括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3.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4.单位责任 (1)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2)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
||||
|
6 |
总会计师 |
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 2.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
||||
小编留作业:《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第3节章节练习。单元测验按第二章第3节抽题组卷测验。电脑和手机版都可以做单元测验。

京ICP备202100588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