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新财务报表格式的解读:至少应在2018三季报中采用
2021-04-01上一篇 : 大华股份CFO魏美钟:财务智能时代下管理会计的发展与突破|下一篇 : 居间服务费税务筹划,合规解决方法

财务报表格式、解读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他山咨询之前有“划重点”,详见「 财务报表格式再次修订,新在哪?」)。
2018年9月初,财政部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就《修订通知》的适用期间、比较信息的列报以及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进行了解读:
01
适用期间
(一)《修订通知》适用于: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修订通知》进行相应调整。
(二)至少应在2018三季报中采用
如果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中未能及时采用《修订通知》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进行列报的,至少应在2018年9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
02
比较信息的列报
(一)追溯调整法,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应相应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发生前期差错更正,并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应当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二)首次执行新准则当期及可比会计期间比较数据的列报要求
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修订通知》的附件1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附件2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按照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的,应当:
1、对首次执行当期的财务报表的本期数或期末数按照《修订通知》附件2(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报表项目列报;
2、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修订通知》附件1(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报表项目列报。
《解读》中还提出,为了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更加相关的比较数据,企业可以增加列报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的资产负债表。
(三)参考格式
以首次执行日是2018年1月1日为例,根据《解读》的要求,一般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节选)和利润表(节选)的参考格式如下:
资产负债表(节选)
2018年12月31日
|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 |
2018年1月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按《修订通知》附件2 “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
可以选择列报 |
按《修订通知》附件1 “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
|
|
流动资产: |
|||
|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XXX |
XXX |
不适用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不适用 |
不适用 |
XXX |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XXX |
XXX |
XXX |
|
其他应收款 |
XXX |
XXX |
XXX |
|
合同资产 |
XXX |
XXX |
不适用 |
|
持有待售资产 |
XXX |
XXX |
XXX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债权投资 |
XXX |
XXX |
不适用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不适用 |
不适用 |
XXX |
|
其他债权投资 |
XXX |
XXX |
不适用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不适用 |
不适用 |
XXX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XXX |
XXX |
不适用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XXX |
XXX |
不适用 |
|
固定资产 |
XXX |
XXX |
XXX |
|
在建工程 |
XXX |
XXX |
XXX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XXX |
XXX |
不适用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不适用 |
不适用 |
XXX |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XXX |
XXX |
XXX |
|
合同负债 |
XXX |
XXX |
不适用 |
|
其他应付款 |
XXX |
XXX |
XXX |
|
持有待售负债 |
XXX |
XXX |
XXX |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长期应付款 |
XXX |
XXX |
XXX |
|
…… |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
…… |
利润表(节选)
2018年度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按《修订通知》附件2 “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
按《修订通知》附件1 “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
|
|
…… |
||
|
管理费用 |
XXX |
XXX |
|
研发费用 |
XXX |
XXX |
|
财务费用 |
XXX |
XXX |
|
其中:利息费用 |
XXX |
XXX |
|
利息收入 |
XXX |
XXX |
|
信用减值损失 |
XXX |
不适用 |
|
其他收益 |
XXX |
XXX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XXX |
不适用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XXX |
XXX |
|
…… |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XXX |
XXX |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XXX |
XXX |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XXX |
XXX |
|
…… |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XXX |
XXX |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XXX |
不适用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XXX |
不适用 |
|
…… |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XXX |
不适用 |
|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不适用 |
XXX |
|
4.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XXX |
不适用 |
|
5.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
不适用 |
XXX |
|
6.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XXX |
不适用 |
|
7.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
XXX |
XXX |
|
…… |
注:企业无论是否增加列报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的资产负债表,均应当按照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对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及调整信息。
03
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
(一) “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
1、“利息费用”行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
2、“利息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主要为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
3、这两个行项目为“财务费用”行项目的其中项,均以正数填列。
(二)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三)政府补助
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四)其他个别项目
关于“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比较信息的列报、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的列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列报、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部分的列报,请参见财政部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京ICP备202100588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