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家宣布个税新政策!年收入不超12万,可免除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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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进行讨论,并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
本次会议确定的个税优惠政策重点包括:
1.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2.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3.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
4.实现税制可持续。
重点一:
合理有序建立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12万元以下暂免除义务
会议指出,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简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
小提示:
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呢?年度汇算清缴,简单而言,就是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针对上一年的综合所得按照年度应纳税额与代扣代缴的差额,多退少补。
这个表格就是针对综合所得的。一般而言,需要缴税的个人所得包括两部分,即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而综合所得又包括工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对于仅有工薪所得的小伙伴们,如果仅在一个单位工作,基本上代扣代缴是准确的,汇算清缴的时候也就很“清闲”了。
但对于有工薪以外各项综合所得的,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之前没有委托单位代扣代缴的,那么汇算清缴可能就与你有关。
此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而此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目前,“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具体额度尚未确定。不过,在2019年、2020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期间,更多的人不用去汇算清缴是确定的。
重点二:
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
会议强调,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六项附加扣除分为定额扣除和据实扣除两种。其中,大病医疗属于据实扣除。到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如果有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可能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申请。
对于在单位领取工资薪金的职工,如果已经选择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受雇单位,并在每月享受除大病医疗以外的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又没有大病医疗扣除,则在汇算清缴时不涉及相关事项。
但是不愿意将信息报送给单位的职工,也需要自行申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重点三:
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
会议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
自去年10月实施以来,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政部数据显示,主要受去年提高起征点、调整税率的政策翘尾和今年增加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应叠加释放影响,2019年1-10月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28.6%。
中国最大税制改革已经拉开大幕
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生效,这也意味着国家最大的税制改革已经拉开大幕,征税对象逐步从企业将过渡到自然人。
其中有三个核心信息尤为值得关注:
第一,个人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从今年1月1号开始,所有和个人相关的部门,包括公安、银行、教育、人力资源、住房等这些部门都有义务把平台自然人的信息交予税务局。
今年8月份又有一份文件,支付宝、微信和所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有义务将用户个人的流水信息传递给金税三期。
第二,去年8月1日,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更名为自然人税收管理扣缴系统。更名的内在涵义就是税务局已经从技术上做好了对自然人征税的准备,这个纳税系统不仅仅是企业财务人员使用,以后所有自然人都要用这个系统了。
第三,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从2020年的3月1号到6月30号,大部分的自然人第一次执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从此以后,我们每个自然人都将和税务局发生业务关系。这一点,我们将会和美国人一样,每年6月30日前,需要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个税汇算清缴是单位一起申报,还是自己申报?
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以纳税人个人为申报主体,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由于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般来说,如果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单位的财务人员办理,会大大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而且单位的财务人员也没有义务为每个员工承担相应的纳税风险,因此,将这一块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企业机构更为现实一些。
但不论是个人进行汇算清缴,还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扣缴单位代为汇算清缴,均须纳税人个人签字确认,以明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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