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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财税问题:2020年12月购买的固定资产到底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 北京代理记账

热议财税问题:2020年12月购买的固定资产到底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2021-04-01上一篇 : |下一篇 :

热议财税问题:2020年12月购买的固定资产到底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资讯 第1张

年关将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简称“54号文”)针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即将迎来尾声。对于企业在2020年12月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究竟能够在2021年一次性扣除?对于这个问题,市场上出现了两种声音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该文出台税收政策的初衷应当可以扣除,一种观点是2020年12月购进不能在2021年进行一次性扣除。共享财税实务将近期各省税务机关涉及此类问题收集出来, 供大家参考:

1、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我公司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是在20201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河南省税务局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2020年12月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在2021年申报时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您好,我单位于2020年12月1日购入一台设备,根据国税2018年46号公告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假设设备投入使用日期为2020年12月,能否与次月(2021年1月)所在年度2021年进行一次性扣除,如果可以的话,假设设备购入闲置5年不使用,能否在2026年(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份)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河北省税务局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3、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比如我2020年12月购进的100万设备一台,发票已开,开始投入使用,次月开始折旧,也就是2021年一月折旧,21年1月我还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吗?

河北省税务局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文件是否延续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4、想问下 税法上固定资产一次性在成本费用中扣除,会计上是否也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

安徽省税务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会计账务处理可参考企业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5、你好,财税【2018】5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500万以内),针对企业融资租赁进来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一次性扣除?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答: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的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我公司一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于2020年12月竣工,请问该项固定资产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宁波市税务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通过以上问答大家能否明白,不过老李建议大家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中的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以上的公告的内容,其实理解政策有时候可以直白点,反正共享财税实务就认为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就可以,公告有没有明确其他条件,对吧;但是为了保守操作,建议大家在12月都投入使用计提折旧,然后再接下来的一次性税前扣除不管是2020年还是202X年都可以了!欢迎大家讨论区发出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