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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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 |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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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的设置原则 |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注意1】小型单位经过批准可以没有会计但要有账(个体工商户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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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 |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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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范围 |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注意】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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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合同 |
(1)订立合同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2)合同应明确的内容 ①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④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⑤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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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义务 |
委托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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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
遵守法规,按委托合同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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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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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
二、会计岗位的设置
(一)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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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会计岗位 |
不属于会计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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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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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账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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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 |
内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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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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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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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物资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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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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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成果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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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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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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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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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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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
1.按需设岗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注意】无“多人多岗”。 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注意】出纳并非所有账簿都不能登记,除特种日记账必须由出纳登记外,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3.建立轮岗制度 |
三、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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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的任用 |
1.一般会计人员 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1)地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任职资格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3.总会计师 (1)地位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 (2)设置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4.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反省“一辈子” 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如下: (2)做假账; (4)贪污; (5)挪用公款; (6)职务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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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
1.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配偶亲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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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 |
【总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1.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2.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交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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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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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专业职务 |
高级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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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务 |
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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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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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驾照) |
级别 |
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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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资格 |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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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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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资格 |
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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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任 |
职务 |
满足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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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
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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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会计师 |
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 |
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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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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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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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 |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会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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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1.谁应当参加 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教育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3.开始时间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 4.学习要求 (1)实行“学分”制管理。 (2)每年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3)继续教育学分“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5.管理制度 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6.单位责任 (1)应当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2)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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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留作业:《经济法基础》单元测验第二章第3节,电脑和手机版都能做。数据是同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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