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确认在2019年伊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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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国家财政部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核算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账核算。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财政专户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财政部门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财政部门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一)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区分基金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编制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二)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
(三)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财政专户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
财政专户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社会保障资金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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