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激励模式,如何做税收筹划?以期权、受限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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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推出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种税种,小微企业迎来减税降费的春天。
股权税收作为企业财税中的重要一环,纳税额动辄数十万元,对现金流缺乏的初创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然而部分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导致行权成本过高,转让税收过重造成激励效果不佳。
股加加建议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对现行税收新政体系,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状况进行分析,以便降低企业规避纳税风险,减少激励对象的税收,实现最佳激励效果。
税法上有明确纳税规定的股权激励模式有四种:期权、受限股、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
不同激励模式在纳税时缴纳税率、纳税节点也有所不同,下面股加加结合2016年国家推出的101号文优惠税收政策,和大家一起分析股权激励不同激励模式下的税收情况。
一、101号文实施前
根据财税5号文规定,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票期权
行权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3%-45%的税率,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行权日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的股份数
出售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税款。根据股票出售价格与归属日每股公允价格差额的20%交税。
2、限制性股票
解禁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3%-45%的税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税额=(授予日股票市价+解禁日股票市价)÷2×本批解禁股票份数-本批解禁份数实际支付金额
出售日:按“财产转让所得”根据股票出售价格与归属日每股公允价格差额的20%交税。
3、股票增值权
指上市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和约定条件下,获得一定数量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行权日与授予日的股票差价x股票数额就是增值收益。在该种股权激励形式下,员工取得的全部是现金。
授予日:不产生纳税义务。
增值日/分红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3%-45%的税率,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额=兑现收益当日股票的公允价x兑现股数
一般而言,激励对象被授予期权、受限股、股权奖励,被认为企业的现金流比较缺乏,因此税法对于这三种激励形式给予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多,且具有延缓纳税的优惠政策。
而股票增值权,被激励对象取得的都是现金,税法上理解他们的资金流比较充裕,因此税收优惠相对较少。
综上所述,101号文下发前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激励对象纳税分为两部分:购股时,购股价与股票市场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时,按财产所得计算纳税。
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认定不适用上市公司的税收计税方式,股权激励所得直接计入当期所得缴纳。对于其他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在实操中一般参考上市公司的做法,具体也取决于当地税务局。
二、101号文实施后
2016年3月《今日头条》的创始人张一鸣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提出,企业想用股权激励留住人才,但现行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存在税率过高、缺乏灵活性的问题,致使股权激励难以实现。同年9月,国家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1号)
1、非上市公司
101号文首次提出了关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税收规定和优惠。
非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的期权、受限股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财税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该股权转让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购股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这种形式,被激励对象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可延缓至转让时纳税,降低了激励对象的纳税负担,提高了激励效果。
但101号文同时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期权自授予之日起应持满3年,且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受限股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通过以上几点看出101号文适用范围仅限于标的公司在期权、受限股、股权奖励上的运用,在激励对象、激励时间、标的公司上的规定,缩小了适用范围,提高了准入门槛。
2、上市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授予个人期权、受限股、股权奖励在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
三、税收筹划、如何节税?
科学有效的股权激励税收筹划将利于提高企业收益,提早做好企业税收筹划,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税收优惠,将极大减轻企业及激励对象税负,同时将激励效果最大化。
能适用101号文条款的企业,股加加建议尽早做好适配性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以便享受税收优惠。对于不适用101号文的企业,股加加建议采用其他节税方式,如将持股平台建立在税收洼地,享受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扶持,以及选择合适的行权节点及解禁节点等。
加加妹走上人生巅峰的故事:
2015年12月加加妹作为激励对象以每股0.01元的价格,行权购买菠萝菠萝蜜公司100万股股票,加加妹总共花了1万元。
按照期权行权的纳税标准,加加妹要给国家的:(1-0.01元)×100万×(3%~45%)累进税率=2.7万。
2016年初公司分红1万元,根据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此时加加妹可拿8000元。
4月,加加妹要转让退出,于是将100万股以0.02每股卖给公司,则(20万-1万)×20%的个人所得=3.8万,最后加加妹拿着16.2万退出了。
虽然加加妹挣得盆满钵满退出,但加加妹很疑惑,为啥行权时还要交税!这简直不合理!!2.7万够加加妹游一趟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
而这一切就在2016年9月1号那天悄然而变…….
这一天,国家为了加加妹这样的激励对象,出台了《101号文》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该股权转让时纳税。
从此加加妹拿着“节税”省下的2.7万,去了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做SPA、放烟花、蒸桑拿,走上了人生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