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从签合同就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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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
摘要
我们一直反复的输出“税筹是事前行为”这个概念。今天深圳青云端带来了具体案例,让大家看看在税筹活动中,签一份合适的合同有多重要。
案例一
甲公司聘请了某院校的教授来公司进行财税培训,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培训费用共计50000人民币,同时甲公司需要负责教授出行所产生的5000元机票费用。
那么,这5000元的机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答案是否定的,为非公司雇员支付旅客运输费用,是没有办法进入抵扣范围的。
倘若甲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将教授出行产生的5000元交通费一起纳入培训费用中,会有什么改变呢?
在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中,培训费用共计55000人民币,那么这55000人民币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用作抵扣增值税。
案例二
A公司将旗下的店面房产出租,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1200万元租金/年(包含200万元物业费),一次性收取一年的资金。
在这样的合同中,将会产生哪些税费?
增值税=1200*5%=60万元
房产税=1200*12%=144万元
在不考虑附加税费和印花税的情况下总共产生了204万人民币的税费。
如果将租赁合同拆分成房屋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两份合同的话,A公司的税费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000万元
物业管理合同,一年物业费200万元
房租增值税=1000*5%=50万元
物业费增值税=200*6%=12万元
房产税=1000*12%=120万元
在不考虑附加税和印花税的情况下,A公司总计应缴税费为182万人民币,仅仅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的拆分细节,就为公司轻松节省了22万元的税费。
企业出租房屋时,会附带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比如机器设备、办公用具、附属用品、物业管理服务等。
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把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写在一张租赁合同里,那这些设施也要交纳房产税,企业在无形中增加了税负负担。
简单的两个小案例,传达的都是“税筹是事前行为”,税筹不是1次性的行为,这样的概念。税收筹划除了为企业省钱之外,还承担着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的责任,在业务发生前规划税收,使企业合理、合法的执行税法,规避因为不重视税务问题带来的税务风险。
同时,税筹还需要聚集各方面的智慧,通力合作。顾头不顾尾,没有大局观的税筹行为是存在风险的。所以,企业在找合作的税收筹划平台的时候需要仔细甄别,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税筹的效果与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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