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64岁的资深注册会计师、会计所所长刚刚被判刑!证书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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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注册会计师协会17日发布了《关于撤销并注销李萍注册会计师注册的通知》(苏会协[2018]67号)。
64岁的徐州一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李萍因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刑事判决,被江苏注协撤销并注销注册会计师注册。
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日前,我会收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刑事判决书》[(2017)苏1311刑初233号],内容是:因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长令第2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决定撤销并注销你的注册会计师注册,收回你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1300010009、身份证号码320824195401150029)。
如有异议,你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长令第25号)第十八条规定时,你可以重新申请注册。2018年8月16日
抄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徐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徐州一鸣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
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
(二)受刑事处罚的;
……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长令第2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为:
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判决书如下:
宿豫区法院初审认定:2014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萍在担任徐州一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在未核实公司财务状况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江苏观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宏益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依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晶耀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奥普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严重失实,致使上述公司据此申报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共计500余万元。并据此予以了判决。
李萍在宿豫区法院判决后提起了上述。根据法律文书网的公开披露《李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苏13刑终113号):终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萍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并维持原判。
附: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苏13刑终113号
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萍,女,1954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大专文化,徐州一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臧四龙、丁嘉祥,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萍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7)苏131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萍在担任徐州一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在未核实公司财务状况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江苏观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宏益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依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晶耀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奥普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严重失实,致使上述公司据此申报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共计500余万元。宿迁市公安局扣押江苏依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涉案人民币50万元、江苏奥普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案人民币101.5万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李萍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上的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萍的供述,证人糜某、丁某等人证言笔录,侦查机关调取的主体身份材料、审计报告、财务凭证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萍身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萍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萍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萍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诉人李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为: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书面阅卷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已在庭审中出示、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的来源及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萍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萍归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检察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李萍于2017年3月21日经传唤到案,李萍到案不具有主动性。
2016年8月22日,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询问李萍,但该次询问中李萍表示其是严格按照程序审计出具江苏宏益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审计报告,同日李晓明证言却证实审计底稿中的企业会计资料没有企业盖章就由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
2016年8月24日检察机关第二次询问李萍时,李萍才表示出具审计报告存在疏忽,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没有盖章,也没有核实材料真实性。
上诉人李萍第一次接受询问时没有如实陈述有关事实,也没有将自己作为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意思,且至检察机关传唤前其无主动投案的言行,不属于自动投案。
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李萍有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对李萍及其辩护人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书面阅卷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泳
审判员季艳
审判员张成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顾祥祥
书记员宋洁
64岁该退休的年纪,资深注册会计师、经验丰富的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锒铛入狱,你觉得值得吗?
本文来源:江苏注协官网、YCY会计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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