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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税务推出“神器”,虚开发票一个跑不掉!(附:税务总局明确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条条重要!) - 北京代理记账

重磅税务推出“神器”,虚开发票一个跑不掉!(附:税务总局明确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条条重要!)

2021-04-01上一篇 : |下一篇 :

重磅税务推出“神器”,虚开发票一个跑不掉!(附:税务总局明确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条条重要!) 资讯 第1张

近年来,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大量市场主体低门槛进入市场,为税收风险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前端放开了,后续的监管就要跟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征管和科技发展工作的陈学著处长介绍,该局紧紧抓住改革契机,运用大数据思维和工具构建全链条风险管理体系,探索用“机器学习”算法研判发票虚开潜在风险,将风险管理关口前移,运用大数据分析精准打击发票虚开行为。新税务机构成立后,税收数据进一步集成,“机器学习”算法有望发挥更大的威力。

大数据集成创新,防发票虚开“变法”

据悉,广东省税务局在统筹分析现有各类应用系统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的信息技术,优化集成内外部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并加快风险管理与大数据平台对接融合步伐,推动税收管理从“业务驱动”转向“数据驱动”,创新打造数据决策型智慧风险防控体系。

“机器学习”算法就是数据决策型智慧风险防控体系的创新应用之一。

“我们依托风险管理系统和大数据平台,让计算机利用已有的海量数据,集成日常征管经验,通过复杂的逻辑回归模型和公式,形成较为科学的‘机器学习’模型。并利用该模型对涉税数据进行分析,预测纳税人虚开发票趋势,实现了事前预判、事中干扰和事后监管的精准度成倍提升。特别是在税务机构改革之后,原来分散的税务征管数据得到更加全面地集成,也使得‘机器学习’算法更精准、更有力。”陈学著介绍,将“机器学习”运用到防范发票虚开是将最新的大数据技术与当前征管热点问题的巧妙结合,是运用最新办税实名制与搭建风险模型的集成创新。

风-26型导弹已正式列装火箭军部

机器智能更精准,筑全流程风控闭环

那么“机器学习”算法与传统的防范发票虚开风险管理模型究竟有何不同呢?

记者了解到,传统的风险管理模型过分依赖于对税务干部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主观判断性,模型涉及指标数量多是票面信息,指标之间逻辑关系较为简单,虚开企业多采用各类对抗扫描措施,逃避风险筛查。

与传统模型相比,广东省税务局自主研发的“机器学习”算法,则是通过“机器智能化”预测纳税人的虚开风险指数,结合实名办税的有关数据,锁定风险指数较大的纳税人并开展精准到人的风险防控,大大降低了对业务主观经验的依赖性。

陈学著表示:“‘机器学习’算法不仅为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闭环风险防控网络提供了更科学的技术支撑,也为开展纳税信用动态积分、推动建立信用发布、风险锁定等提供了更有力的抓手。”

顺藤追击验成果,开打击虚开“天眼”

“目前,我们已经在全广东省完成了‘机器学习’算法的初步验证工作,根据验证算法的风险指向,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及其关联自然人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并根据算法提供的线索,在部分地区成功找出一批虚开团伙,‘机器学习’算法成果得到了有效检验。”陈学著说。

据介绍,广东省税务局运用“机器学习”算法,对省内114户疑点企业通过办税实名结果,进一步延伸分析“上下游”和“同一人在其他企业任职”的情况,发现有13组疑似团伙,涉嫌虚开发票企业98户,其中有21户已被采取严格限量供应发票、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暂停网上申报业务和纳税评估等措施;对另一户虚开嫌疑明显的企业开展延伸分析,发现该企业的办税员同时还兼任16户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办税员,16户企业中大部分企业开业后领用了几百份万元发票,且购进货物发票显示多为手机整机,销项发票显示多为集成电路、摄像头、电芯、镜头、主板等手机零件,进销比对严重不匹配。通过基层核查,发现该16户企业疑似同一虚开团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06亿元。同时,按照“机器算法”扫描结果,联合公安部门查获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窝点,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查获9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印章、税控器具、空白发票和已经开具的发票、拟虚开发票计划等一批涉案物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共14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5亿元。

广东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新的税务机构将在原国税地税征管数据逐步整合的基础上,全力推进基于云架构的大数据治理体系及应用系统建设工作,把先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和应用理念引入风险管理工作,继续发挥办税实名制的基础保障性作用,以税收实名数据为基础,将有限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更集中、风险级次更高的纳税人,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夯实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征管基础。

下面条条都很重要,请会计朋友们,老板们认真熟悉(税务总局明确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5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近接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

(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

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

(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

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发票的种类及金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

目前,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不同市县对耕地占用的需求也各不相同。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各省陆续出台管理办法,实现了补充耕地指标的跨市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实质上是一种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开发的权益,纳税人发生的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行为,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表述,《公告》采用了“补充耕地指标”这一名称,各省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称,只要与“补充耕地指标”实质相同,均可适用本条政策规定。

四、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问题

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近接地方反映,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比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实施停牌。

针对上述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关于拍卖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问题

1999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7年4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来源|经济日报/南方都市报/平凡的会计人/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平凡的会计人整理发布/观点不代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