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的哪些“福利”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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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为了留住员工,不断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比如发放车补、物价补贴、高温补贴等各项补贴。那么,这些补贴是否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按月计算,其应纳税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500或4800-其他规定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其他规定扣除项目”,很常见的就是“五险一金”,即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是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那么,其他一些补贴、福利费用能否扣除呢?
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职工福利费是带有“福利”性质的,“额外”支出,“普遍性”、不是直接“需要”,比如过节发放给职工的食品、生活用品、超市充值卡等支出,货币性(现金或者购物卡等)形式一般按照福利费支出处理。
关于上述意义上的福利费,尚无明文规定是否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以及税总《所得税相关交流》在线访谈,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能够计算福利费每人具体“所得多少”额,就要缴个税,比如组织员工出去旅游;如果福利费服务算的每人“所得多少”额,就不要缴个税,比如节日员工聚餐;
劳动保护支出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以实物形式发生。劳动保护支出为了单位经营活动需要,发生在特定岗位上,一般情况下不是人人都有的,比如出纳岗位的清洁用品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
生活补助费
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生活补助费免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部分补助是可以免税的。
其中,对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也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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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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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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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以上福利应当并入当月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费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应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应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工资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离退休人员自原任职单位离休、退休后,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扣除费用减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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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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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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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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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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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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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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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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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另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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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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