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虚开发票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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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对骗税虚开高发地区和行业开展重点专项整治,严惩专业骗税虚开团伙。
你知道什么是虚开吗?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一)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一)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知道虚开的严重后果吗?
一、行政处罚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作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三、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四、刑事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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