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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有待优化 - 北京代理记账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有待优化 资讯 第1张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而言,及时准确的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是重要的基础工作。然而现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各利益相关人在实操中,还存在需完善与解决的问题。

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估值是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资产配置、风险控制及投管人绩效评估、账管人收益分配的管理支撑和基础数据均来自于核算估值工作。因而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估值,才能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各项权益。

基本管理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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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托和多重委托代理关系,我国企业年金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及《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搭建的基本框架及相关制度规范下管理运作。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主要的利益相关人有六种,即委托人、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管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管人)及拥有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的受益人。

参与企业年金基金日常管理运作的,主要有四种利益相关人,也就是受托人、账管人、托管人与投管人。现实中,存在企业年金管理专业机构兼任不同利益相关人角色的情况,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该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管人和一个托管人,且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管人不能兼任。且不同利益相关人在同一企业年金计划兼任情况时,应当保持各管理业务的严格分离和独立性。因此,不管是否存在利益相关人兼任情况,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职责对应的核算估值业务不受影响。

企业年金日常运作有缴费归集、待遇支付转移、基金投资等多个环节,对应发生年金业务相关会计核算估值的利益相关人有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及投管人。其中,委托人负责在以其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会计账套核算企业和职工个人企业年金的计提与缴费;托管人作为主核算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为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包含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受托户)会计账套与对应各投资组合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投资户)会计账套;各投管人负责各自开立的各投资组合为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估值;受托人负责对受托户设立独立的会计账套核算;账管人配合提供受托户核算所需的相关业务数据。若企业年金配置了养老金产品,则发行该养老金产品的投管人为主核算人。

企业年金基金核算估值工作的开展高度依赖于信息系统,实务中,99%以上的会计凭证都由系统自动制证。从原始凭证数据读取、会计凭证记账财务报表生成,基本都可以由核算估值报表系统完成,很少需要手工干预。以投资组合为基本单位开立的会计账套是由托管人与投管人两套独立的系统分别核算估值,且每交易日通过系统核对各会计科目明细余额保证数据一致。一般来说,T+1工作日托管人就能将估值表发送给受托人,及时披露上一工作日企业年金计划及各投资组合资产变化情况。

会计核算估值易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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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企业年金基金核算估值工作具有高度标准化、系统化的特性,因此,不同于一般企业财务,一名托管行或投管人的核算估值人员至少可以同时管理30~40个会计账套。由于工作量大且对时效性要求很高,一些需要手工处理的工作可能会出现失误。比较常见的失误出现在新开投资组合会计账套的初始化设置、新购买债券等资产初始信息维护及投管人配置的投资产品确认单流转等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核算估值的准确性主要依靠托管人与投管人每日分别完成记账后的余额核对,但核算估值报表系统内部的稽核校验机制不够完善且与投资系统、绩效评估系统等其他信息系统数据交叉验证不够全面,因此部分核算估值不准确的数据较难及时发现与更正。例如,实务中发生过这样的系统设置错误,在投管人与托管人账套初始化时,将企业年金基金系统设置为自然人,导致债券利息收入每日估值均按个人所得税税后利率估值,收到全额债券利息收入时再一次性补计提少记利息收入部分,而每日投管人与托管人都能对账一致,未能及时发现。

第二,按照人社部发布的合同指引,核算估值的会计制度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相关规定。实务中,托管人及投管人在核算估值时对会计科目、核算方法等基本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为准。指引中的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仅有“实收基金”“损益平准金”“本期利润”与“利润分配”。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定企业年金净资产项目应按“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受益人支付的待遇”“个人账户转出”明细项目确认和计量。受托人和委托人只能从账管人账户管理报告获取上述相关年金净资产信息。但因为账管业务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设置不一致,需要业务操作留痕,无法通过红字冲销调整个别错误数据,故账管业务数据可能与实际净资产变动数据发生额不符。

第三,企业年金核算估值缺少估值错误造成资产净值偏离的考核标准与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认定。如果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当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纠正;当达到或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应及时上报。对于大中规模的企业年金计划而言,“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已经是一个较大的绝对值金额了。如果估值错误未能在发生当月及时纠正,则会影响当月收益分配金额,损害受益人权益。

第四,托管人及投管人在对企业年金基金核算估值时对税收等法规政策不敏感。2016年、2017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各项财税政策的发布施行,对企业年金基金可配置的投资产品实际收益率有一定的影响。而由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及投管人并不是信托、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产品的缴税义务人,对于历史存量持有的产品未按新规定调整估值利率,仍按照原税前利率核算估值,待收到利息时再冲回多计提利息,对按年付息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组合付息当月净值冲击较大。

第五,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一部分,受托户的核算未能和投资组合的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合并汇总核算。考虑到企业年金归集款有不超过45日在受托户的滞留期,对于在职职工人数大于退休职工人数,即每月企业年金缴费金额远大于待遇支付金额的企业年金计划而言,其投资收益率会计算偏高。

此外,托管人在核算估值时会计账套的明细科目为方便对账倾向于按不同投管人设置不同的明细科目,而不是为一个年金计划中所有不同投资组合会计账套设置一个统一的明细科目标准。即从计划层面来看,可能同一会计科目编码对应不同科目名称,或某一明细科目对应不同的会计科目编码,对没有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清洗的受托人数据分析工作影响较大。此外,由于核算估值工作的高标准化,核算估值系统无法与企业会计核算一样,按照受托人管理需求增添个性化辅助核算或摘要。

风险准备金核算估值存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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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金是投管人收取投管费时,提取划拨其中20%存入在托管人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若有投资亏损发生的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的专项基金。风险准备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模式与核算规则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和《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具体指导。(具体风险准备金核算模式见图 2)而由于个别条款不够明确,各投管人在实际管理及核算风险准备金存在一定差异性。

第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投管人应在年金计划托管人处开立银行专户。实务中,各投管人并不会将风险准备金账户开立在各年金计划当地同一托管商业银行网点处,而大多为管理方便,在投管人工作当地开立托管商业银行专户,管理所有其受委托投资的企业年金投资组合风险准备金。托管人对投资组合的风险准备金核对仅能依靠投管人报送的数据,缺乏有效监督程序。

第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托管人不得对风险准备金账户收取费用,但在合同指引中只明确了托管人不收取托管费。实际管理中,不同托管人、投管人对费用规定条款执行有较大差异。托管商业银行对风险准备金专户的日常运作中的账户管理费、网银费用、汇划费等并未免除。投管人实务中有和托管商业银行协议免除部分费用的,有从自身管理成本列支相关专户费用的,也有全部银行费用在风险准备金账户开支的。

第三,合同指引范本仅约定了对于风险准备金账户的收益采取按期初资产权重简单加权平均的分配方式核算,未提及风险准备金账户费用的具体核算方式。投管人大多采用按期初资产权重分配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净收益方式核算。不过也有投管人风险准备金账户收益按照合同指引方式核算,但费用按同一专户中子投资组合的个数平均分配。对于投资组合资产较小,且在同一托管行同一投管人专户核算组合数较少的情况下,投资组合对应的风险准备金期间收益会一直为负。如果投管人管理的投资组合在合同期发生亏损,则收益与费用分配不一致的核算方法将影响亏损弥补。

第四,风险准备金余额可全额划拨给投管人的前提是当合同终止时,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期间未发生亏损,或是风险准备金弥补亏损后剩余额。实操中,风险准备金核算对应的是各投资组合,同一投管人可以开立1个权益类投资组合及多个固定收益类专门投资组合。专门投资组合的开立与终止,一般与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挂钩,则很可能早于投资合同的终止。相关规定未明确,专门投资组合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应该是在组合终止后,还是投资合同终止后划归投管人。也未说明是否可以将专门投资组合终止后的风险准备金并入同一年金计划权益类组合。

条款流程可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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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更新《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明确核算估值和风险准备金相关明细条款;完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核算指引(试行)》规定,调整受托户及投资户会计科目设置;协调账管人配合披露相关业务数据,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定要求;增加对因核算估值失误造成的估值偏差相对值及绝对值的考核标准,明确若造成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建议托管人与投管人在核算托管报表系统内嵌入更多稽核逻辑,减少人工操作失误;还可以增加核算估值系统与投资系统、绩效系统等其他信息系统的关联数据校验;对因法律法规实施的造成的核算估值影响进行及时调整。

建议托管人对同一企业年金计划设置一致的投资组合会计账套明细科目;并做好内部沟通,获取相关数据,加强对风险准备金专户的监督。

建议受托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企业年金计划整体进行核算估值,对委托人披露更完整的企业年金计划层收益情况。

(作者供职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